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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隐瞒,就是犯罪!河南多人被立案侦查!

    时间:2020-02-16 16:06:56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

    作为普通居民,在新冠肺炎导致的重大疫情面前,最好的办法的就是不出门、不流动、不接触,然而近几天,河南各地通报多起案例,值得人们深思警醒。

      【郑州】

    2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依法对李某朝(男,34岁,洛阳栾川县人)、田某(女,34岁,惠济区人)、李某(男,57岁,洛阳栾川县人)、王某(女,57岁,洛阳栾川县人)4人(均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28日10时许,李某朝等4人从越南芽庄返回郑州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出入公共场所。2月5日,李某朝、李某出现发热症状后自驾车至惠济区人民医院就诊,当晚转送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2月6日确诊。2月6日,王某、田某因家属确诊由120转送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王某2月7日确诊,田某2月8日确诊。现李某朝等4人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在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隔离治疗。已导致4人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多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济源】

    济源一名从武汉返回的居民杜某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2月11日,记者从济源了解到,济源警方已对杜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据警方通报,1月19日,杜某由武汉返回济源,期间多次出入公共场所,放任与不特定人员接触,其行为造成他人被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目前,杜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已隔离收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依法对杜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驻马店】

    2月9日,泌阳县公安局对一名故意隐瞒病情确诊患者柴某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泌阳县盘古乡许庄村范岗组村民柴某(男,现年33岁),曾在广东省惠州市其哥家中居住。因身体出现感冒咳嗽症状,曾于1月30日在惠州市淡水镇人民医院就诊。2月4日上午9时20分从广东省惠州市乘坐K446次列车(3车厢)于2月5日5时20分抵达南阳市唐河火车站。随后乘黑客运车辆(车号不详,车上只有司机和柴某两人)行至唐河县大河屯疫情检查点下车,后步行于当日7时左右到达泌阳县赊湾镇涧岭店疫情卡点,工作人员询问其情况时,其称没有咳嗽发烧症状,经检测体温属正常范围,登记后予以放行。8点30分左右,柴某步行到达赊湾街,购买部分物品后被其姐姐接走,当天下午被其母亲送到县人民医院隔离观察,2月6日下午确诊。

    柴某在明知自已出现感冒咳嗽等疑似疫情症状的情况下,不戴口罩,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家中,且故意隐瞒感冒咳嗽症状和就诊经历,导致与其接触的卡点工作人员、其母亲和姐姐被隔离观察,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接触者。

    柴某的行为己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干挠破坏了全县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己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先行隔离收治,再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开封】

    2月8日,尉氏县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宣布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赵某燕(女,29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赵某燕系长期在武汉居住人员,在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通告后,于2020年1月23日同他人自驾车辆从武汉返回在尉氏县城居住,1月24日,赵某燕到医院就诊,对医生隐瞒在武汉居住的经历,对小区物业疫情排查人员多次隐瞒其曾在武汉居住的事实,且不遵守尉氏县防疫期间相关规定,多次外出、在公共场合聚餐,频繁接触他人。

    2月6日,赵某燕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胸闷等症状,再次到尉氏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仍然对医生隐瞒其在武汉居住的经历,即被隔离治疗。2月8日,赵某燕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导致其在尉氏县居住的住宅小区全面封闭隔离,14人被重点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尉氏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8日,对赵某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平顶山】

    1月24日,平顶山市新华区百合金山小区居民肖某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经市传染病医院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随后其周边生活区陆续新发确诊患者10余名。

    为查明疫情爆发原因,防止疫情再次扩散,公安机关联合疾控部门经大量工作,初步查明:与确诊患者肖某共同生活的二女婿王某勋(新华区某单位工作人员,核酸检测阳性),曾于1月11日从郑州乘坐由武汉发往北京西站的高铁前往北京,次日乘坐由北京西站发往武汉汉口火车站的高铁返回郑州。返平后,王某勋拒不执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返平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情况,多次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与岳母肖某、董某(肖某大女婿,平煤四矿工人,核酸检测阳性)等密切接触,致使肖某多次到百合金山超市,董某在四矿工作期间与人群密切接触。肖某确诊后,王某勋仍拒不承认、故意隐瞒不报,造成疫情在一定范围内传播。

    目前,肖某、董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王某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王某勋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焦作】

    山阳区多次在外出差的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确诊后,涉嫌隐瞒其详细活动轨迹。2月9日,公安机关已启动刑事案件调查程序。

    李某某,女,37岁,现住址:焦作市山阳区艺新办事处东风花园16号楼,行程轨迹如下:

    1.1月22日19时~21时,到焦作塔南路丹尼斯超市购物(未戴口罩)。

    2.1月31日,到艺新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戴有口罩),接诊医生崔某某(戴有口罩)。

    3.2月2日,10时到惠康医院(山阳区东二环路35号),就诊接待医生张某某(戴有口罩)、郭某某(戴有口罩),10时20分到百香园水果超市(惠康医院门口)购物,店内只有一名收银员(戴有口罩)

    4.2月4日,9时40分到百香园水果超市购物,店内只有一名收银员(戴有口罩),15时30分到国贸360胖发祥超市(武陟县和平路和沁河路交会处东北角B1层)购物(戴有口罩)。

    2月8日15时,经过专家组综合判断,李某某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目前在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千万不要故意隐瞒行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即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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