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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垃圾换钱”激励农民治污

    时间:2018-11-17 17:49:12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

    近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清丰县、南乐县等县乡调研了解农村垃圾污染现状,收集整理学习河北省、广东省和宿州市、襄阳市等外省市农村垃圾处理立法资料,紧密结合濮阳市县乡农村环境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制定的内容上建议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农村垃圾污染治理规划

    制定科学、系统、有效的农村垃圾污染治理规划,明确其法律地位,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建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县(区)的农村垃圾污染治理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与农村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在结合当地农村实际环境状况的前提下,将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同时应将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县(区)乡(镇)级财政预算。

    管理部门职责

    为防止出现“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局面,建议立法时要明晰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如县(区)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县(区)级环保、农业、住建、水利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应的乡村环境、畜禽养殖、村镇规划、供水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农村垃圾处理制度

    建议从农村垃圾的种类、处理模式及运作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之法律化。一是建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等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基本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鼓励采用新型处理设备和方法;三是建议立法推行PPP模式,通过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引进社会上专业的环卫公司参与到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工作中去。

    公众参与制度

    制定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一是制定公众参与原则,让公众参与贯穿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整个过程;二是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宣传、科技指导、第三方评估等作用;三是由村委会因地制宜制订该村农村垃圾污染治理方案,明确标准和具体职责;四是就村内生活垃圾分类放置、厕所无害化改造等方面对农民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个人实施的农村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约束;五是采用利益双向激励的方法,如建立“垃圾换钱”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在农村垃圾污染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加强监管和建立相应惩罚机制是保障法规有效实施的必要措施。一是建议制定相应的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监管措施,如将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建立对第三方运营企业的考核制度,并组建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对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日常考核监管。二是建议明确法律责任,在上位法的范围内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村民、第三方运营企业等主体实施的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行为设置相应罚则。(卢玉军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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