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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工一族 郑州在去除你的忧虑!租房户可享受子女就近上学等多项福利

    时间:2018-05-19 15:13:19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孙煊哲陈骏王磊

    核心提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租”和“购”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目前,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中,租赁市场是一个明显的短板,供应量短缺,尤其是在一些人口集中拥入的大中城市,租赁住房供应显著不足。为了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作为全国首批开展租赁试点城市的郑州,昨日连发多个文件,这些文件明确表明,安置房可以用作租赁住房、自有土地可建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可建设租赁商品住房。

    同时,“租户”还可享受在郑州办理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

      第一“弹”

    盘活安置房源鼓励安置房用作租赁住房

    5月18日,市政府出台《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旨在调动政府和市场各方力量,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利用回购、长期回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引导安置住房进入租赁住房市场,补充房源。

    文件中的“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

    按照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主体。安置住房利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规划引领、县(市、区)级负责、市场运作原则,通过回购方式取得且已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的安置住房,回购主体可正常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但限制销售。采取长期回租方式筹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筹集到的安置住房可由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并管理,也可与社会上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进行合作,交由其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尚未确定改造方案的、待建的、在建的、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根据不同情况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及早介入、提前参与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筹集的安置住房须纳入全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可根据需要优先面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和新进人才等群体进行租赁。

      第二“弹”

    郑州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个人和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建租赁住房

    在昨日“三连发”的文件中,《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自有土地建租赁房办法》)也为通过自有土地建租赁住房提供了路径。

    文件首先对“自有土地”进行了界定:特指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改造确权土地除外),同时指出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这一办法。

    对于单位或个人的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文件指出土地符合以下三个要求:首先,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居住用地;其次,符合环保、消防、交通、文保、安全、教育等要求;第三,建设方案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对于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投资和经营租赁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应首先向郑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相关部门的初步审核,并由市政府批准并下达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后,纳入郑州市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文件表示上述土地所坐落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了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建成的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并严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

    第三“弹”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可新建租赁商品住房

    昨日发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还从郑州市区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中为租赁住房的增加提供了用地保障。

    文件表示,在郑州市区内(市属五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新建租赁性商品住房。

    在建设方式上,文件提出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采取单宗供应与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赁住房。其中,采取配建方式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又通过设定自持比例和竞自持比例两种方式实施。如通过设定自持比例方式配建的,原则上不超过宗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而通过竞自持比例配建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设定自持比例的下限。文件同时要求,进行上述用途的土地,需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且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不得销售。

    此外,对于上述土地和租赁住房,文件提出了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严禁改变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违规使用租赁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计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一年内限制其在郑州市区范围内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活动。

    福利

    承租人可享受多项公共配套服务措施

    《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指出,经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

    承租方落户服务: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依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符合郑州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所在辖区户籍部门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公积金提取服务:在郑工作,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可按年度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的额度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计生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由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子女义务教育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享有子女相对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

    社会保障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享有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和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真正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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