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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沙法院审理电信诈骗“零口供”新型案件

    时间:2019-04-17 14:03:32  来源:  作者:

    东北网4月17日讯 为更好地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坚持把抓好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龙沙区人民法院院领导带头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办案质效全面提升。

    4月16日上午8时,龙沙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井永恒担任审判长,与刑庭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尹某电信网络诈骗一案。此案件受害的群体大多数为老年人,他们有的拿出全部家当赎“被绑架”的儿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

    庭审直击

    上午8时,刑事审判庭法槌准时敲响,并进行全程直播。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找到刘某、罗某某、陈某某(三人已判决),让3人寻找具有网上转账能力的人,为其转移、提取其诈骗得来的赃款,尹某使用3人提供的专门用于诈骗的户名为刘某、刘小某等的银行卡号,使用固话或手机对不特定多名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被害人之子在其手里,如果不交钱就会伤害其子性命的事实,要求被害人将钱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诈骗得手后通知同案转移赃款。被告人尹某共实施诈骗犯罪21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51000元,其中既遂犯罪18起,金额为人民币381200元,未遂犯罪3起,金额为人民币69800元。

    休庭合议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有序进行。庭审过程中重点突出,高效有序,严谨规范。短暂休庭期间,合议庭成员针对庭审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评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尹某使用固话或手机对不特定多名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已绑架被害人之子,如不交钱就会伤害其子性命的事实,要求被害人将钱款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伙同刘某、罗某某、陈某某,为其转移、提取其诈骗得来的赃款。

    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罪行。

    当庭宣判

    经过合议庭的评议,继续开庭,审判长井永恒当庭对被告人尹某进行宣判。

    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案件事实、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寄语

    老年人接听陌生电话要提高警惕。

    审判长井永恒强调,电信诈骗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与普通诈骗相比有三个特征:一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诈骗;二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三是以短信、电话等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钱款。受害人包括社会各个阶层、社会影响恶劣,正是电信诈骗的上述三个特征,才导致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增大。电信诈骗之所以高发,一方面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另一方面在于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被告人抓住老年人心理防线低、防骗意识薄弱、更容易上当受骗的特点,专门针对老年人行骗。在生活中,老年人更应该增强防骗意识,提高警惕,接听陌生电话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或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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