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黑龙江新闻 > 黑龙江省拟建人口死亡信息库
  • 黑龙江省拟建人口死亡信息库

    时间:2018-11-13 13:52:58  来源:  作者:

    生活报11月13日讯 为加强人口管理、有效进行人群健康状况评价,以准确反映我省人口死亡状况,及方便居民网上快捷查询和办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近期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我省拟建死亡信息库,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进行校核。

    拟建死亡信息库三部门信息共享

    拟建立健全人口死亡信息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正常死亡人口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添加标识,做好死亡人口户籍注销,意外死亡信息的数据交换与核实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殡仪馆建立健全死者火化信息档案库。

    建立信息共享及校核机制。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按月提供或核对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死者火化等信息,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比对核校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死亡证》遗失可申请补发一次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凭据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或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殡葬等手续,建立健全死者火化信息档案库,配合卫生计生、公安部门做好所辖区域火化信息的核对工作。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说明居民死亡原因和性质的证明。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死亡证》签发对象: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居民(含死亡新生儿)。

    《死亡证》签发单位: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乡镇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或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怎么办?

    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三联。死者家属未曾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过《死亡证》的,家属须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