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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三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

    时间:2018-06-21 09:20:46  来源:  作者:

    2018年6月3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三批次,共59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13件,已办结13件,受理编号分别为138、139、 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号;未办结0件。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138号:“昊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向厂区院外西侧排放电石渣,造成周边2000多亩土地废弃,排放地点呈白色。2016年,环保部责令该企业清理化工厂西侧土地上的电石渣,企业于2017年10月至11月将20亩沙坑内的电石渣铺土,目前仍有80亩土地上的电石渣未清理。 2018年,化工厂将新产生的电石渣堆放在厂区内南侧及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向厂区院外西侧排放生产废水,2016年经环保部责令其停排后,该厂当年修建一排水管道向市政氧化塘(位于大民屯)排放。2018年,该厂向厂外西南侧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地下水,水呈蓝色。目前,该厂夜间向厂外西南侧偷排污水。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昊华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和齐化集团同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三级子公司,各自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两家无隶属或资产继承关系。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妥善安置齐化集团人员,根据区域市场优势,以昊华公司为投资主体在齐化集团厂区内规划建设“双三十”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5月10日正式投产,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1.电石渣问题

    齐化集团厂区内原有电石渣堆存量约为40余万吨,均为齐化集团原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2007年齐化集团全面停产后,该装置无新增电石渣产生。齐化集团该电石渣堆放场是齐化集团租用的榆树屯村土地,2001年4月26日双方签署土地租用协议,榆树屯村将位于齐化集团厂区南侧相邻的428.6亩土地租借给齐化集团,租用时间自2001年4月26日期至2028年4月25日止,共计27年。该部分土地北侧与企业厂区相邻,东侧为原齐化集团污水排放池,南侧为榆树屯村荒地,西侧为滨州铁路线。距离居民区为900米、距四周农田为100米。齐化集团租用该部分土地后,进行了夯实处理,未采取其它防渗措施。昊华公司30万吨/年聚氯乙烯工程投产后,其生产装置产生的电石渣直接通过传输带输送至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水泥生产原料,没有再向齐化公司原电石渣场堆放电石渣。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消耗昊华公司30万吨/年聚氯乙烯工程产生的电石渣的同时,也同时消耗齐化集团原堆存的电石渣。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齐齐哈尔市环保部门要求齐化集团对428.6亩土地上的5.9万吨电石渣进行清理。由于齐化集团已全面停产,没有能力进行该项工作,齐齐哈尔市政府和昂昂溪区政府指定昊华公司将齐化集团所剩余的电石渣全部进行清理,运至齐化集团厂区内原电石渣堆放场,并计划于2017年对原堆场开展土壤修复。

    2.废水问题

    昊华公司“双三十”装置自投产就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铺设了厂区地下排水管网。将生产废水按照水质的不同分别收集、处理,达到生产工艺用水要求后回用于生产装置。不能回用的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通过投资3000余万元建设的22公里外输排污管道排入位于大民镇的市政氧化塘,冬储夏排进入嫩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4日,昂昂溪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昊华公司自投产以来,从未向周边排放、堆存电石渣,其产生的电石渣全部用皮带运输机运输至浩源水泥公司生产水泥。浩源水泥公司接收的昊华公司电石渣,与接收的齐化集团电石渣混合堆存在该企业的原料堆场,作为水泥生产原料。昊华公司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已于2016年11月底将齐化集团堆存在租用榆树屯土地上的电石渣(5.9万吨)全部清理干净,一部分(约3.9万吨)运送至浩源水泥公司,一部分(约2万吨)在齐化集团厂区内原电石渣堆场暂存。目前尚未对租用的用以堆存齐化集团电石渣的榆树屯土地开展土壤修复。

    经调查核查,昊华公司自投产以来,没有被各级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废水,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有向场外西南侧排放蓝色生产废水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139号:“巴彦县西集镇十多家粉石厂都没有除尘设备,生产期间排放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西集镇共有粉石厂7家,分别是:巴彦县广源采石场、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巴彦县志军采石场、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开采矿种均为建筑用花岗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信访反映的上述环境问题,巴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4日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1.巴彦县广源采石场于2011年7月21日注册,2014年8月12日,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4〕46号),未验收。 2015年7月20日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后,企业未再申领。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定期巡查,该企业已于2016年停止生产至今。

    2.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注册,巴彦县国土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2016年2月25日,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6〕4号),现场检查时尚未验收。2018年3月,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3.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注册,巴彦县国土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1月4日(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2016年6月8日,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6〕49号),现场检查时尚未验收。2015年10月~2016年10月,该企业越界开采8万立方米。2017年5月,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7.56万元。

    4.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注册,巴彦县国土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2016年7月18日,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6〕66号),现场检查时尚未验收。2016年6月~2017年3月,该企业越界开采14.91万立方米。2017年5月,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7.28万元。

    5.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于2009年9月3日注册,巴彦县国土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2016年8月9日,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6〕94号),现场检查时尚未验收。2016年7月~10月,该企业越界开采4.52万立方米。2017年5月,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9.92万元。

    6.巴彦县志军采石场于2011年8月24日注册,2015年8月23日工商营业执照到期,企业未再申领;2014年8月12日,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审表〔2014〕35号),现场检查时尚未验收。经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定期巡查,该企业已于2016年停止生产至今。

    7.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2018年4月30日新成立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6月4日,巴彦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巴彦县志军采石场、巴彦县广源采石场处于停产状态;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正在生产,存在着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未正常使用除尘设施的违法行为;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针对5家生产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巴彦县环保局于6月4日分别向涉事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完善相关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生产。同日,对5家企业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分别对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等企业的违法行为罚款80万元;拟对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和50万元。6月6日,巴彦县环保局对5家企业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了查封。

    6月8日,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县环保部门汇报了整改意见,并已经开始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积极与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质的单位取得联系,待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后进行验收。巴彦县将继续跟踪企业整改进度,帮助企业解决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待企业完成整改后认真核查,监督企业达到环保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下一步,巴彦县将举一反三,对全县采石场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对全县采石企业全部摸排,查阅相关手续是否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并正常使用等实际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并保证在整改期间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求各行业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保证监管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监督企业在合法范围内生产经营,不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切实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针对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涉嫌存在的违纪问题,巴彦县纪委已启动调查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140号:“2018年,薄荷台乡前台村1300亩耕地承包合同到期,肇源县相关部门通知承包者恢复湿地,但前台村和邻村村民仍继续种地,并未恢复湿地,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该地块位于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地理坐标为:纬度45.500609;经度125.437224),面积为1211.77亩,不在《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内。此地块开垦于上世纪90年代,属国有资源,由薄荷台乡管理,前台村使用。2010年薄荷台乡前台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地块承包给薄荷台乡前台村村民罗永江经营,2018年2月合同到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2月,该地块承包合同到期,4月25日沿江湿地保护区管理局、薄荷台乡政府工作人员和原承包人罗永江到现场进行了实地确认退耕还湿地块和边界四至,并签写了确认书(有现场确认材料及照片),将该地块收回,由沿江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和薄荷台乡共同监管,不再对外发包,采取自然恢复的办法恢复生态植被。

    4月28日,沿江湿地保护区管理局接到薄荷台乡水利站工作人员报案,反映保护区内有人在夜间耕种已退耕还湿的土地。受理案件后,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乡、村两级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退耕还湿地块内有50余亩被耕种,针对该地块被耕种问题,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5月30日,沿江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和薄荷台乡水利站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巡查时,又发现该地块有耕种迹象。目前,由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公安局、薄荷台乡配合,正在组织开展被耕种的土地退耕,并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恢复生态植被。为了防止有村民再次耕种,薄荷台乡政府要求前台村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对该地块进行监管,如发现村民耕种要立即上报。同时,沿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乡、村加强日常监管巡察,死看死守,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此类问题反弹。

    针对该地块被耕种问题,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调查。由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水务局、畜牧总站、薄荷台乡政府等相关部门配合,于6月12日对该地块进行了退耕,于6月13日采取人工种草的方式恢复生态植被。下一步,依据调查结果,对该地块的耕种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纪委监委已启动受案机制,正在进行调查核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141号:“自2008年以来,兴隆镇林业局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垃圾倾倒在长春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散发刺鼻臭味,污染空气和地下水及附近养鱼池。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举报人要求清除所有垃圾,赔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兴隆镇生活垃圾堆放场位于兴隆镇民主村,于2008年投入使用,为兴隆镇政府协调民主村,将民主砖厂的取土坑(村集体所有)作为兴隆镇城区和兴隆镇林业局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2018年年初停止了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3月26日,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关于停止向兴隆镇原民主砖厂处倾倒垃圾的函》(〔2018〕10号)后,该垃圾堆放场已停止接收垃圾。兴隆林业局严格按该函要求执行,自行将生活垃圾全部运至绥化市绿能新能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8年6月10日,兴隆林业局环境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城建环境卫生管理处、森林资源保护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该垃圾堆放场已经覆土压实,设置了雨水导排沟、渗滤液收集井等设施。经问询垃圾堆放场附近居民,实地踏查该垃圾堆放场周边环境和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企业已停产),该垃圾堆放场周边不存在鱼池,垃圾堆放场位于兴隆镇民主村集体土地内,没有倾倒到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142号:“一是甘南县查哈阳乡民生村民生四队、五队近500亩草场被破坏改为耕地,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甘南县草原管理站和国土部门反映,均未进行处理,要求恢复草场。二是民生村与内蒙古查哈阳交界处有金代长城的边壕,一个月之前此处设立的已被列为重点文物的告知牌,目前有村民在文物保护区域内种地,举报人要求查实此事。”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甘南县查哈阳乡民生村民生四队、五队近500亩草场被破坏改为耕地,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甘南县草原管理站和国土部门反映,均未进行处理,要求恢复草场。”)

    (一)基本情况

    查哈阳乡民生村四队、五队于2004年撤乡并镇,与富国村进行合并,现为富国村九屯、十屯。信访反映的区域共有其他草地2107.9亩,非基本草原。在接到此信访转办件前,县畜牧局、国土局未接到反映该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甘南县政府责成县畜牧局、国土局、文广局等单位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6月4日,甘南县畜牧局、国土局和文广局工作人员到达查哈阳乡后,同查哈阳乡政府、畜牧站和富国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到达信访反映的村屯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查,富国村九屯、十屯2107.9亩其他草地中,共有2处遭到破坏,一是富国村八屯、九屯南沟子草地的220亩中有约147亩被破坏,其中种植旱田约11亩、水田118亩,栽种树木18亩。二是富国村十屯西北沟子草地的337亩中有253亩被破坏,其中:种植旱田约70亩、水田124.5亩,栽种树木18.5亩,挖掘水塘40亩。经进一步侦查,确定了王正才、刘永明为破坏草地的嫌疑人,县畜牧局将其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移交县公安机关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甘南县政府责令查哈阳乡政府加强监督,在今年秋收后立即组织对违法破坏草原开垦的田地(含水塘)进行整理,在2019年春季播撒草籽,恢复原生态地貌。

    县纪委已开展调查,10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民生村与内蒙古查哈阳交界处有金代长城的边壕,一个月之前此处设立的已被列为重点文物的告知牌,目前有村民在文物保护区域内种地,举报人要求查实此事。)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金长城遗址位于富国村九屯、十屯区域内,2011年7月被列入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4日,经甘南县畜牧局、国土局、文广局现场核查,信访反映的耕种地块位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国家土地二次调查时确认该地块为耕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该地块属于民生村里分的人口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已进行发包。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根据《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现有土地所有权不变”。综合上述规定,甘南县政府决定由查哈阳乡负责组织富国村通过调窜土地的办法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田退出耕种,于2019年4月30日前处理完毕。

    由县纪委对查实的问题启动问责,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143号:“双城区农丰镇永久村现代牧业在永久村北面的草原上建设占地1700亩的养牛场,经营期间将牛粪、牛尿排放在草原内,污染地下水,导致周边居民饮用水呈黄色且有杂质,上述问题已持续4年。举报人曾向双城区环保局反映未果,要求拆除养牛场,解决周边五百户居民饮用水水质问题,恢复生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现代牧业(双城)有限公司位于农丰镇永久村,该企业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5年6月3日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2015年7月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2018年1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产使用。经营范围为奶牛养殖。项目总投资8.2亿元,其中粪污处理投资8700万元。2014年10月和2015年7月,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分别下发《关于现代牧业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批复》和《关于现代牧业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批复》。

    双城区环保分局按季度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察。经查,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环保部门未接到过关于该企业的信访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该企业经营期间牛粪、牛尿排放草原问题不属实;举报污染地下水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由双城区环保分局,畜牧局、国土局、卫计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丰镇政府、农丰镇卫生院等6家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经核查,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企业于2015年12月调试设备,2016年7月正式运行,2018年1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养殖场产生的尿液、粪便经过发酵系统(恒温21天)后进入脱渣间进行干湿分离,沼液进入沼液池处理后用泵抽取,经过PE管道进入到场区外东侧和北侧两处草原(个人承包的草原)。该企业每天产生1000吨左右粪污,全部用作沼气生产,并没有直接排放粪污现象。

    2017年3月30日,根据省草原工作站、哈市草原及饲料处及东北农业大学专家、教授等专家意见,该企业与双城市继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沼液还田协议,由合作社负责将现代牧业的沼液进行还田。

    6月3日,双城区疾控中心对永久村村民饮用的地下水水源水质(该村村民饮用地下水,地下水经二级处理后通过配水管线输送至各户)进行了取样化验。化验结果显示,地下水检测指标中色度和浑浊度已超过地下水五类标准。初步分析,与该企业排放沼液有关。

    整改措施:1.确定现代牧业对沼液排放、问题整改负主体责任。2.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建立排污档案,对合作社运送沼液的车辆要有详细记录(包括:驾驶员姓名、车牌、运送地点、出发时间、沼液数量等)并对负责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以确保时时监管。3.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永久村周边四个村屯的地下水饮用水井进行取样化验,预计6月15日前出具检测结果。区政府将根据检测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意见。4.进一步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根据专家测算的草原对沼液的消纳能力,调整沼液向各个地块的排放量,使该企业排放的沼液达到改善土壤结构,恢复土壤有机质的目标。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144号:“数年来,肇源县内大面积草原、湿地、芦苇塘、林地被个人承包后擅自开垦为水田,生态环境严重遭到破坏,涉及面积超过百万亩。自2010年开始,有群众多次向各级纪检和环保、土地、畜牧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进行查处。”

    (一)基本情况

    肇源县幅员面积4119.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65万亩,草原100万亩,水面78万亩。截止2017年末,实有水田93.0718万亩,其中有30.1288万亩为2011年以后新增面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肇源县内有草原、林地被个人承包后,擅自开垦为水田情况属实;举报湿地、芦苇塘被擅自开垦为水田情况不属实;举报生态环境严重遭到破坏,涉及面积超过百万亩情况不属实;举报有群众多次向环保、土地等部门反映未果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由于信访反映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和违规开发人,同时举报人反映肇源县数年来违规开垦的土地超过百万亩,而肇源县实有水田面积93万多亩,肇源县依据2011年至2017年统计数据及林业、湿地、草原主管部门2010年以来执法档案,对有关情况进行梳理。2018年6月3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统计局、环保局、政府办、湿地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国土局及各乡镇(场)主要领导参加,要求各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与统计部门核对有关数据。核对后梳理形成以下情况:

    2011年以后肇源县新增水田30.1288万亩,主要是通过“五荒开垦”增加7.4798万亩、“旱改水”增加17.41685万亩、鱼塘增加0.9万亩、引洪灌区增加4.31585万亩,违规增加163亩(违规开垦草原129亩,违规开垦林地34亩)。近年来,肇源县畜牧、林业等部门加强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开垦行为:畜牧部门2011年以来共受理破坏草原开发水田信访举报案件22起,其中,群众举报20起、检查发现2起。经调查核实,已立案5起,其中:二站镇2起、头台镇2起、大兴乡1起,涉及破坏草原面积919.5亩,均开垦为水田。现已结案3起,恢复草原植被面积790.5亩,其余2起正在调查处理中,未恢复草原植被面积129亩;其余17起信访案件为非草原地类,不予立案,已当场给予当事人答复。林业部门自2011年以来受理林地擅自开垦为水田的案件1起,涉案单位为肇源镇兴安村江湾小房东,涉案面积34亩(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结论的面积30.6亩)。2017年11月7日已将该案移交大庆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目前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案正在侦办中,2018年4月6日,县林业局下达了限期还林通知书,肇源镇兴安村在2018年春季已将涉案地块恢复还林。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2011年至今共查处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案件25件,未受理过关于毁坏湿地开垦水田的案件。

    目前,肇源县正在开展土地确权、草原划界和“两区划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加大生态环境管护力度,严格执行各类法律法规规定,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抓好反馈问题整改。

    针对2011年头台镇革新村农民党员王春明非法开垦草原85.6亩问题(现已恢复),2015年,县纪委给予头台镇党委王春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畜牧局给予王春明5万元行政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145号:“延寿县政府将延寿镇城东村富强四队11户村民共157.65亩耕地承包给二队砖窑挖土烧砖,该砖窑未经批准非法开工生产至今,破坏耕地。举报人要求恢复耕地,赔偿破坏耕地造成的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二队砖窑为延寿县利民砖厂(原延寿县富强砖厂),坐落在延寿镇城东村方通公路道北,权属为延寿镇城东村(原富强村),地类为工矿用地。2010年5月16日至2011年5月16日、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8月24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为延寿县利民砖厂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2301002010057130073995),2012年8月末采矿权注销。该砖厂建设用地面积61300平方米,其中采矿权面积2000平方米。

    县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该砖厂有违法占用耕地,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4日,由延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延寿镇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延寿县利民砖厂使用的是延寿镇城东村集体工矿用地,不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耕地。该砖厂2012年8月末采矿权注销后至今没有生产,没有发现有违法占用耕地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该砖厂土地现在仍由延寿镇城东村集体所有和管理。

    延寿县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加强对违法占用耕地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做到保护耕地、合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146号:“来信:雅尔塞镇镇长李某某利用职权占用镇中学南侧坝下100多亩草原,改为自家水田,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权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雅尔塞村,是未利用地,不是草原。目前由韩玉峰将此地块开发成水田,刚刚栽完水稻苗,实际面积为72.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开垦草原问题不属实,开垦未利用地改为水田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梅里斯区国土分局委托市国土勘测设计院到现场进行了勘测落界,确定此地块为未利用地,面积72.5亩。

    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梅里斯区国土分局已经介入调查此信访案件,约谈了种地人韩玉峰,限期一个月内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147号:“一是近年来,伊春市林区搞林下经济,种植木耳,每1~2年更换新场地,逐渐向大山深处延伸,废弃木耳袋随处可见,甲醛、石灰、六六粉等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汇入河流,污染水体环境。二是金山屯区大丰河是全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有人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搞水上漂流,从源头到自来水区有三段漂流区,破坏生态环境。三是几年前,有人在丰茂林场开矿,将大量矿石倒入河中,污染水体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近年来,伊春市林区搞林下经济,种植木耳,每1、2年更换新场地,逐渐向大山深处延伸,废弃木耳袋随处可见,甲醛、石灰、六六粉等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汇入河流,污染水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金山屯区停止商业性采伐后,开始转型,山上各林场职工群众开始种植木耳、蘑菇等森林食品。由于以往林场职工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存在群众将废弃木耳袋随意丢弃的现象。

    该区木耳种植户在木耳袋下地之前,地面撒上一层石灰粉用于杀菌杀病毒,经过一段时间,部分石灰粉通过自然氧化、雨水冲浇,自然分解;在制作木耳二级菌和三级菌过程中会用到少量甲醛,在专用菌房内操作。加工制作过程中不使用六六粉等禁用农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伊春市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第一时间交办金山屯区委,要求金山屯区责任领导立即查办。6月5日,金山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会后,主管副区长、住建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到各林场进行核实。经调查,木耳种植户存在每1~2年更换新场地现象,但没有侵占林地并向大山深处延伸;由于以往林场职工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确实存在部分职工将废弃木耳袋随意丢弃的现象;现场调查没有发现使用六六粉的现象。

    2018年年初,金山屯区委、区政府开展了清理废弃木耳袋的专项行动,投入资金33.97万元清理废弃遗留木耳袋5340万袋,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金山屯林业局关于木耳袋摆放及清理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一是区委、区政府决定三年内取消地摘木耳摆放。对本场职工原有摆放木耳袋场地,各林场入户调查登记,实地勘察,确定摆放位置,形成位置图,报资源林政局备案。经林场或资源林政局同意后,可以在原有木耳袋场地盖大棚进行挂袋木耳种植,不准新开木耳袋场地,原有地摘木耳场地三年内全部消化。二是为确保不发生木耳袋乱丢乱弃问题,区政府组织专人按300元/万袋的标准收取木耳袋种植户的清理废弃木耳袋抵押金,10月末前自行清理的,返回抵押金;10月末不清理的,由所在林场安排专人清理收集,抵押金不予返还;每年11月组织资源林政、公安森侦、住建环保局、农业等部门对全区废弃木耳袋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奖罚。三是严禁在区址内11个林场所境内所有河流两岸200米内摆放木耳袋;鹤伊、金南公路两侧150米内严禁摆放木耳袋;全区所有河道及城镇内不准扔废木耳袋,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金山屯区大丰河是全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有人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搞水上漂流,从源头到自来水区有三段漂流区,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金山屯区饮用水取自大丰河,取水井位于大丰河和汤旺河汇合口上游约4公里处。大丰河流域原有3处漂流段,分别为大丰河源头漂、九峰山养心谷景区漂流和大丰河漂流。其中大丰河漂流、九峰山养心谷景区漂流已经取缔,大丰河源头漂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约40公里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为加大对大丰河水体保护力度,2018年4月20日,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取缔大丰河漂流和九峰山养心谷景区漂流;大丰河源头漂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约40公里丰岭林场,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018年6月5日,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后,主管副区长、住建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到三处漂流点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大丰河漂流和九峰山养心谷景区漂流没有营业,且部分漂流设施已经拆除。大丰河源头漂自2015年以后就没有营业,现场基础设施损坏严重,已无法重新营业。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几年前,有人在丰茂林场开矿,将大量矿石倒入河中,污染水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矿山隶属于长宏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丰茂林场“鸡爪子沟”,探矿许可面积约4.01平方公里,主要以探矿为主;现在由长宏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国荣负责,现场负责人为朱文君。该矿山已经存在20年以上,期间经多次转让,探矿手续过期没有延续,于2015年1月自行停止生产作业。目前处于废弃状态,经检查现场没有生产迹象及留守人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金山屯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与伊春中央环保督察协调联络组对此情况进行核实,经过现场调查,该矿山处于废弃状态,无生产人员活动迹象;该矿山距离最近河流约3.5公里,无倾倒废矿石现象。经调查核实,2015年后该矿山就没生产。2015年之前,区各部门不定期对该矿山进行过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企业将废弃矿石倒入河中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制148号:“黑龙江省水利厅直属泥河水库不遵守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提高蓄水技术参数标准,非法蓄水超警戒线高达4米且未做护岸维护,导致数十平方公里草原和4平方公里芦苇荡遭到毁灭性破坏,25平方公里草原和周边近万亩耕地、近千亩林地全部被洪水卷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周边各村集体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举报人称黑龙江省水利厅在此事处理过程中严重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泥河水库管理处为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水库位于兰西县、呼兰区、绥化市三个县(区、市)交界处,呼兰河支流泥河的下游,控制流域面积1515平方公里,占流域总面积的72%。该水库是一座以防洪、除涝、城镇供水为主,兼顾灌溉、养鱼综合利用的大(2)型平原引水水库,水库总库容为1.1338亿m3,相应水位134.53米;正常蓄水位(兴利水位)133.5米,相应库容0.73亿m3;汛限水位132.17米,相应库容0.3342亿m3,大坝坝顶高程136.8米。水库保护下游6个乡镇,139个村屯,6.5万人口,17万亩农田及哈黑、哈伊公路;除涝面积22万亩,设计灌溉面积7.2万亩,库面养鱼面积4万亩。

    泥河水库始建于1958年8月,于1975年续建,1977年10月竣工,1978年11月验收交付使用。2000年~2003年进行主体工程除险加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信访反映“泥河水库不遵守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提高蓄水参数标准,非法蓄水超警戒线高达4米”的问题不属实。

    2018年6月7日,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工作人员查阅了泥河水库有关设计批复文件和2014~2018年泥河水库《水情电文本》等资料。经核实,泥河水库承担着呼兰区泥南灌区和兰西县泥河灌区及兰西县城镇供水工作,两灌区每年供水量大约在4500~5500万m3左右,兰西城镇居民供水每年大约500万m3左右。水库大坝坝顶高程136.8米,多年来最高实际兴利蓄水位严格控制在正常蓄水位(兴利水位)133.5米以下。如非法蓄水超正常蓄水位(133.5米)4米的话,将超出水库大坝坝顶高程0.7米,水库大坝及周边村屯都将被淹没,经查阅泥河水库近五年(2014~2018)《水情电文本》记录,泥河水库多年来最高蓄水位严格控制在正常蓄水位(兴利水位)133.5米以下,没有超标准运行。其所淹没的范围均在水库库区征地范围(134.50米)以内。泥河水库属于以引水为主的大型平原水库,设计批复文件中,水库特性指标中没有“警戒水位”的概念,因此,不存在超警戒水位蓄水的问题。

    2.关于上访人反映“由于泥河水库非法蓄水导致数十平方公里草原和4平方公里芦苇遭到毁灭性破坏,25平方公里草原和周边近万亩耕地、近千亩林地全部被洪水卷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周边各村集体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问题部分属实。

    泥河水库库区范围总面积为40平方公里,其中,正常蓄水位133.5米对应的水面面积为33.75平方公里,其余6.25平方公里(近万亩)即为库区内的滩涂和沼泽面积。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滩地和沼泽大部分已被周边村民开垦为耕地,无偿耕种。种植水旱田面积8280亩(水田8251亩,旱田29亩),鱼池面积2364亩,水塘面积167亩。其中,民主村种植水田面积546亩,鱼池面积1063亩;达户村种植水田面积7505亩,鱼池面积1301亩,水塘面积167亩;大用村种植水旱田面积110亩(水田94亩,旱田16亩);唐义村种植水旱田面积95亩(水田82亩,旱田13亩),立业村种植水田面积24亩。

    2018年6月8日下午,呼兰区国土资源局给省水利厅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根据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提供的测绘数据,证明在此数据范围内没有草原。

    经查阅1983年12月6日《关于泥河水库库区补办征用土地座谈会议纪要》(详见佐证材料9),泥河水库库区范围划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75)水电水字第51号文件和建委龙中字(75)第226号批复及绥化市、原松花江地区、水利厅、省建行等部门联合验收委员会的纪要精神,按设计规定沿134.5米高程走向划定库区管理用地。库区内的土地以及保护工程用地和农牧用地在库区的水面、水产、草原、林木及其资源归国家所有,由泥河水库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泥河水库征用呼兰、兰西县的土地及有关地上附着物、房屋、水井、树木及其他有关动迁项目,已按补偿标准办理完毕,安置工作就绪。

    虽然泥河水库多年来最高实际蓄水位严格控制在正常蓄水位(兴利水位)133.5米以下,没有淹没老百姓的耕地,但是,由于库区水面面积大(33.75平方公里),形成水面风浪爬高,加之水库已经运行40多年,日积月累的风浪冲刷淘涮以及其它自然因素影响,导致库区周边大用村部分土地等被冲刷和侵蚀。据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017年9月5日提交的《泥河水库与呼兰区勘界测量及塌岸段调查处理建议》,自1986年至2017年,水库周边塌岸面积为1205亩(含大用养貂厂233亩),其中,涉及大用村争议范围内(岸线长2公里)土地面积37亩。呼兰区水务局哈呼水呈〔2018〕14号《关于呼兰区大用镇村民土地信访问题调查测量情况的报告》所称的泥河水库侵占大用镇大用村土地12.9亩,实际上都是由于水库水面风浪多年冲刷淘涮造成的。针对库区岸边冲刷问题,省水利厅高度重视,自2007年开始,积极协调省财政落实资金,累计达1100万多元,由省泥河水库管理处组织对库区周边4个村屯进行了护砌,护砌总长度达7000多延长米。为彻底解决冲刷问题,2017年,省水利厅责成泥河水库管理处委托设计部门完成了库区护岸工程初步设计,并报省水利厅审批。2017年已落实资金311万元,用于泥河水库护岸工程建设。由于上访人及所在的大用村个别村民不接受泥河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界线的划定,以赔偿淹没损失为借口,阻止护岸工程实施。今年省水利厅拟安排泥河水库护岸工程投资计划392万元,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近期呈报省政府审批。

    3.关于上访人称“黑龙江省水利厅在此事处理过程中严重不作为”的问题不属实。

    此次信访反映的问题,以前信访人孟某山曾向省水利厅反映过,省水利厅已经进行了受理。2016年12月15日,上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省泥河水库超标蓄水导致冲涮耕地问题”。省泥河水库管理处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及时出具了受理告知书和答复意见并上报了办理情况报告。由于该案涉及的土地纠纷,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省泥河水库管理处曾多次与大用村委员会和大用镇政府沟通协调土地纠纷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妥善处理好该信访事项,2017年7月7日,省水利厅专门召开孟某山信访事项专题会议。会议认为解决此问题关键是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为此,会议决定:一是成立由厅办公室、防汛办、建管处和省水利设计院专家组成的孟某山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组,具体调查相关事宜。二是立即向呼兰区政府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呼兰区政府协助协调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三是在土地纠纷解决之后,开展有关赔偿及护岸工程建设工作,彻底解决大用村与水库多年形成的矛盾纠纷。

    2017年7月17日、10月24日、2018年3月15日省水利厅副厅长韩福君三次亲赴呼兰区政府协调孟某山信访事宜,并在第一次去呼兰区政府时送达了协助调查函。

    2017年12月4日,在厅机关3楼会议室召开了孟某山信访事项协调会,省水利厅副厅长韩福君主持会议,呼兰区政法委书记王利功、大用镇党委书记李延杰参加了会议。会议达成共识:一是先完成复查程序,复查意见由水利厅起草待与呼兰区沟通后送达给孟某山。二是适时起动护岸工程建设,由呼兰区政府负责大用村村民的安抚工作。三是护岸工程完成后,与国土部门沟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上访人反映的泥河水库问题,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不存在省水利厅在此事处理过程中严重不作为的问题。

    对于因水库水面形成的风浪多年来对库区周边土地或林木造成的冲刷问题,以及由于上访人和个别村民阻拦等原因而未对库区护岸工程实施的问题,省水利厅将继续与省直有关部门、呼兰区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办法,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149号:2004年兰西县北安乡王某某等二人承包了3150亩草原,近年来陆续破坏草原改为耕地。当地村民多次上访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位于东河套(呼兰河270号地段南),面积3150亩,是上个世纪70年代开垦的。1984年土地划界时在划界图上已全部标示为耕地,但未纳入农田管理。1989年全国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标示该地块地类性质是耕地和滩涂,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标示该地块地类性质仍然为耕地和滩涂,至今该地块地类性质仍然为耕地和滩涂。2004年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将该地块以改变用途草原形式发包给北安乡龙安村王喜森、王喜友二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4日,兰西县委、县政府安排主管农业副县长张可巍、主管环保副县长郑照利组织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和北安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了北安乡长安村老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查阅了相关资料。

    经调查核实,自1976年起,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开始对该地块进行开垦耕种,当时长安大队把东河套划成块,由各个小队进行开荒,连续多年开荒种植小麦、玉米。到1984年,该地块基本全部开荒变成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办公室印发的《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要准确、鲜明地表示出土地使用界线、界桩以及与相邻单位交界的起始点。地界的位置和相邻单位名称,要有明确的注记。每个独立地段,要有编号、地权、使用单位和面积的注记。界内的宜农荒地、宜牧草原、宜林荒山荒地、宜副(苇)荒地、宜渔水面,要绘出地类界,注明地类和面积。相邻的土地使用单位要在图上盖章,以示对地类的认可。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所用的土地划界图例,由省统一规定。”和《兰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兰西县土地划界具体规定的通知》(兰政发198113号)文件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草原、条通、水面、村屯、道路占地等。就一个公社、一个大队土地使用范围内,有啥划啥。”两个文件的规定,结合该地块当时的土地现状,1984年兰西县土地划界结束成图时,该地块在划界图上对地类性质已标示为耕地。1989年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土地地类也是耕地和滩涂。但是,1993年兰西县按照省市要求开展草原调查核发草原使用证工作,兰西县草原监理站到长安村进行草原调查时,村干部认为东河套开垦前是荒草地,误认为是草原,兰西县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也没有同1984年全县土地划界图和198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比较,认为这块耕地未纳入农田管理、未缴纳农业税,可以按照改变用途草原管理,于是给长安村核发了草原使用证书。 2008年,北安乡长安村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仍然显示该地块为耕地和滩涂。

    2004年春季,兰西县草原监理站会同北安乡及长安村人员到北安乡长安村东河套(呼兰河270号地段南)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当时地块现状均已呈现垄作状态,地势高的已经起垄待耕,面积是2700亩;长沟子里地势较低的能看见作物茬口,地势更洼的地块有积水能看见垄型,这两部分地块面积约400多亩。根据绥化行署《关于草原水面承包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全区土地资源详查结束前(1990年12月底)变更用途的草原,以及1991年以来履行合法手续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草原,由使用权单位按现有地类另行发包。”第二十六条:“土地资源详查结束后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发为耕地、鱼池、林地的草原,可维持现状,但应到草原、土地部门依法办理地类变更手续。在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仍按草原管理。”根据文件的规定,县草原监理站同意了北安乡长安村将东河套耕地按照改变用途草原的方式发包给王喜森、王喜友经营,签定了两份承包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04年7月2日签定,承包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承包面积按当时起垄耕种的2700亩进行标的。其余400多亩因地势低洼不能耕种,但也在王喜森、王喜友承包使用范围内;2007年长安村为了村里修水泥路面筹资,又续签了第二份合同,续签到2047年12月31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150号:“郊区长发镇长新村村内138户居民的300亩林地,于2008年被郊区法院私自占用,树木被砍伐变卖,村民1982年承包林地并有林权证,曾向市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和省司法局反映,法院鉴定的11.75万元损失费,至今没有赔偿。举报人要求查清问题,赔偿损失。”

    (一)基本情况

    由于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新村村委会欠冯淑珍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将该林地作价拍卖给原告作价抵债,在2002年8月23日,郊区林业局给冯淑珍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林地归冯淑珍所有。司某贵(系138户村民代表)对冯淑珍进行了起诉,并拿出1982年桦川县政府为每户村民办理的林权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判决司某贵方胜诉,林地归还给长新村村委会及138户村民。举报人司某贵举报原因是因为该案件的代理费问题与代理律师刘某文发生争执,刘某文将司某贵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代理费共计2.2万元,由于司某贵不服郊区法院判决拒绝执行判决费用,刘某文在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郊区法院依法强制扣除司某贵银行卡内金额共计1.8万元。由于司某贵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不服法院判决,为引起上层关注所以打电话给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郊区法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组调取法院卷宗,认真复查,300亩林地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行为,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法院私自占用、砍伐、变卖情况。另外,举报人提出的曾向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反映法院鉴定的117500元损失费至今没有得到赔偿一事,经核查是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案号(〔2007〕东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司某贵等五人诉被告郊区人民政府,东风法院判决一是郊区政府分别给付于江、陈广英、杜金、王玉南、张华龙被伐林木直接损失848.91元;二是驳回其他诉请。后因与郊区林业局达成协议书,故五原告放弃赔偿的要求。

    接到信访交办事项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区政法委书记曲松涛同志牵头、郊区法院具体负责,郊区政法委、郊区法院、郊区长发镇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经区政法委、区法院、长发镇政府、长发镇长新村委会共同接谈举报人司某贵,就司某贵向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并听取了司某贵的信访诉求。司某贵称,以上反映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刘某文(龙江法律服务所)起诉司某贵等人拖欠代理费纠纷一案,郊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期间扣划司某贵及其爱人18000多元,认为判决不合理,所以才向中央督察组投诉反映。司某贵说:“因为我请代理人刘某文都是因为300亩林地的事而引起的,但我要求解决的问题是郊区法院扣划我的18000多元钱的事,不要求解决其他事情。”综上所述,司某贵等五名长新村村民所诉案件已由法院判决,并通过郊区林业部门与长新村村民达成办理林权证得到妥善解决,不存在林地被郊区法院私自占用、砍伐、变卖问题。司某贵的举报行为目的是为了要回被划走的18000元律师代理费用,相关问题郊区区委已协调郊区法院调处解决。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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