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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抢摩的并杀人被判死刑 海口法院破“执行不能”之困

    时间:2018-09-06 18:55:13  来源:  作者:

    近日,海口中院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薛某春在收到3万元全额司法救助金之后,同意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此案是海口中院在探索解决执行难新路子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救助的方法破解“执行不能”之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6年8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志强因缺钱产生抢劫念头,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路与灵桂路十字路口处,搭乘正在路边等候载客的被害人黎某选(女)的三轮摩托车。途经儒范村水渠桥时,吴志强动手挥拳殴打黎某选头部致其倒地失去意识,随后,吴志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割断黎某选的腰包带,抢走380元现金和1部手机。因害怕罪行暴露,吴志强将昏迷的黎某选推下水渠致其溺水死亡。海口中院审理过程中,黎某选的丈夫薛某春、两个未成年孩子和父亲黎某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吴志强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薛某春等四名原告经济损失29203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海口中院今年3月份制定的《关于审监庭办理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安排由审监庭负责执行。承办法官何亚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统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调阅了该案刑事卷宗,结合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统查结果,认定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案件。随后,何亚敏法官带着助理走访了申请执行人(被害人家属)的家庭及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是低保户,家庭生活困难,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分别在读初中和高中,家中还有96岁老母亲需要赡养。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何亚敏认定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依据《意见》第九条“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可以实施司法救助”的规定,为申请执行人向省高院申请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3万元,并及时将救助款发放到位。

    承办法官称,3万元司法救助款对于这个精神上承受着沉重打击和伤痛的家庭来说,数额虽然不大,但是体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的责任和担当,体现了破解“执行不能”的智慧和追求,体现了国家对特困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彰显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近年来,海口中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在涉及民生、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中,针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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