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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一男子伪造购房合同诈骗朋友购房款获刑

    时间:2018-06-20 22:13:17  来源:  作者:

    海口男子李某因借高利贷无法偿还,以帮忙介绍购买房屋为由,骗取朋友阿峰(化名)人民币11.5万元。6月1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7月初,阿峰(化名)找到朋友李某要求帮忙介绍购买房屋,李某因借高利贷无法偿还,遂决定骗取阿峰的购房款用来偿还高利贷欠款。

    2017年7月9日,李某向阿峰谎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花园小区8栋3单元502房欲出售,售价人民币110万元,需先付首付人民币11万元及中介费5000元。随后,李某带着阿峰到相同户型的3单元302房看房,阿峰看过表示愿意购买。在李某的要求下,阿峰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微信将中介费人民币3500元转账至李某的微信账户,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手机银行将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转账至李某的银行账户。

    2017年8月15日,李某伪造了地址为海口市美兰区某花园小区8栋3单元502房、房主为郑某的购房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过户证明交给阿峰,并要求阿峰将剩余款项转入名为郑某的银行账户内。阿峰信以为真,于2017年8月16日将剩余的中介费以及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81500元转入郑某的银行账户。阿峰不能如期收房后方知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

    经查实,海口市美兰区某花园小区8栋3单元502房的房主不是郑某,李某已将从阿峰处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和高利贷欠款。转账至户名为郑某的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81500元系李某用于偿还其所欠他人的高利贷欠款。

    据了解,李某曾于201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4年12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购房合同骗取他人支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合同诈骗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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