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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男子网购1600元“假”牛肉粒 索赔10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8-03-15 15:30:52  来源:  作者:

    海口男子陈宁网购了80盒牛肉粒,收货后发现味道怪异,遂送检,未检出牛肉成分,均为鸡鸭成分。陈宁一纸诉状,以购买到销售来源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销售商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退回货款1600元,并赔偿10倍货值16000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后,支持了陈宁的诉求。

    据了解,2017年4月9日,陈宁通过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某狗零食铺”,购买了“正宗进口澳门香记牛肉粒”,销售单价为23.9元/盒,因陈宁送礼需要,他一次性购买了40盒五香牛肉粒、40盒XO酱味牛肉粒,某狗零食铺有适当优惠,最终陈宁花了1600元。

    陈宁表示,收到该批牛肉粒后,吃了感觉味道有点怪,口感不像牛肉,怀疑品质有问题,他就仔细研究了一下牛肉粒的外包装,发现该商品作为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陈宁联系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被该公司拒绝。

    遭拒后的陈宁将部分商品寄给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其作出处理。该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陈宁回复称:经调查上述商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均为鸡和鸭成分,且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要求,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伪造。

    陈宁认为,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涉嫌伪造,故将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不仅要退还1600元货款,还须按照货款十倍赔偿1600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宁在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购买涉案食品,双方存在以涉案食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食品经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且涉案商品标签基本要求和标识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故法院认定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宁支付购物款损失1600元及赔偿款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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