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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谣当地政府人员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万宁一村民被拘留10日

    时间:2020-03-09 22:34:11  来源:  作者:
    万宁市长丰镇黄山村委会第二十村民小组村民蔡某哲因土地纠纷问题未得到其想要的结果,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散发虚假信息,将该村村小组、村委会主要干部和长丰镇政府、万宁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形容为“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被拘留10日。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快速审结“蔡某哲诉万宁市公安局、万宁市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蔡某哲系万宁市长丰镇黄山村委会第二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20村小组)村民,其外祖母翁某花系万宁市长丰镇黄山村委会第二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21村小组)村民。蔡某哲主张权利的土地位于万宁市长丰镇黄山村委会顶石坡,为第21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历来由翁某花长期管理使用种植树木。后因年迈,翁某花将该地交由女儿陈某英(蔡某哲之母)代为耕作管理。2017年8月30日,经第21村小组同意,翁某花委托陈某英代其与案外人陈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翁某花将包含涉案土地在内的10.8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树木所有权转让给陈某。同年11月,翁某花就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委托陈某英代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1月4日,万宁市林业局经审查核实,依法向翁某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陈某据此向翁某花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并将涉案土地上的树木砍伐。蔡某哲知悉后,以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树木并非翁某花种植为由,向长丰镇政府信访反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违法并向万宁市林业局信访投诉涉案土地上的树木被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被肆意砍伐破坏。长丰镇政府和万宁市林业局分别多次依法作出不支持蔡某哲诉求的信访处理意见。蔡某哲仍不服,于2018年4月13日提起诉请撤销万宁市林业局给翁某花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诉讼。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哲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此后,蔡某哲捏造事实,多次在今日头条、人民网微博、天涯网等网站发帖散布其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以及地上树木被非法砍伐等不实信息,并诋毁村小组、村委会主要干部和长丰镇政府、万宁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为此,万宁市公安局经立案调查核实,认定蔡某哲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第0047号《处罚决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蔡某哲不服,向万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万宁市政府经复议审查,认为万宁市公安局作出第0047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第5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第0047号《处罚决定》。但蔡某哲仍然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万宁市公安局作出第0047号《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万宁市政府作出的第5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认定蔡某哲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并诋毁村小组、村委会主要干部和长丰镇政府、万宁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事实清楚,该局以蔡某哲的行为属寻衅滋事行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第0047号《处罚决定》,决定对蔡某哲行政拘留十日,并无不当。万宁市政府经复议审查,维持第0047号《处罚决定》正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蔡某哲的诉讼请求。

    蔡某哲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并于近日审结该案。

    经海南一中院审理,认定蔡某哲的行为属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某哲的诉讼请求正确。为此,海南一中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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