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海南新闻 > 非法持有枪支、多次打砸他人商铺并致人受伤 海口这个恶势力团伙3人获刑
  • 非法持有枪支、多次打砸他人商铺并致人受伤 海口这个恶势力团伙3人获刑

    时间:2019-04-11 18:51:30  来源:  作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邹某纠集被告人蔡某、卜某奇及玄某杨(已判刑)、“阿波”、“阿星”、“淫荡”(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一带帮人看赌场、帮人追债、吸毒、赌博,渐渐在椰林路一带积累了一定恶名,并置办了自制火药枪、弹药及管制刀具。在邹某的指挥下,在骨干成员蔡某、卜某奇的带领下,该犯罪团伙长期在椰林路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干扰当地人民群众,特别是打砸商铺,经媒体曝光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7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蔡某、卜某奇等人在海口市龙昆北路50号大上海俱乐部因服务费未买单与大上海俱乐部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卜某奇将大上海俱乐部保安薛某捅伤,事后卜某奇等人赔偿薛某4万元私了。被告人邹某、卜某奇等人认为系被害人张某雄请客只买了酒水、包厢的单而未买服务费的单引起,被害人张某雄应当负全部责任。同年10月20日开始,被告人邹某、卜某奇等人向被害人张某雄谎称赔偿了保安薛某18万元,并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雄,向张某雄索要6万元作为赔偿。同年11月6日,张某雄在邹某、卜某奇等人的威胁逼迫下给卜某奇的银行账户转了8800元。

    2017年11月8日,因不满张某雄赔钱太少,被告人邹某与被告人蔡某、卜某奇预谋后,蔡某、卜某奇组织玄某阳、“阿波”、“淫荡”等人,由卜某奇、玄某阳、“阿波”、“淫荡”等六名男子蒙面到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张某雄经营的雨某烟酒行内进行打砸,店内冰箱、空调、柜台、酒等物品被毁坏,店主张某雄手指、脚趾被打伤。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价值18110元,张某雄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7年11月28日,因不满张某雄对雨某烟酒行被打砸一事报警、报媒体,被告人邹某再次指使被告人蔡某带人去打砸雨某烟酒行。随后,蔡某组织“阿波”、”阿星”去砍张某雄及打砸雨某烟酒行,“阿波”、“阿星”持砍刀冲进椰林路雨某烟酒行内进行打砸,把店内顾客被害人张某艺误当作店主张某雄,并将其砍伤。经鉴定,张某艺损伤属轻微伤。

    2018年2月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喜来园小区第一栋203房将被告人蔡某抓获,当场从蔡某居住的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喜来园小区第一栋203房扣押到疑似枪支1支、疑似弹药1发。经鉴定,疑似枪支是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构成枪支;疑似弹药是1枚制式12号猎枪弹,构成弹药。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卜某奇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2月8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海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邹某、蔡某、卜某奇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雄因伤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2166.91元。被害人张某艺因伤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1948.41元、护理费4000元,医嘱全休3个月。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卜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88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邹某指使被告人蔡某、卜某奇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110元,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卜某奇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蔡某、卜某奇任意损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雄的财物,并将其殴打致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卜某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邹某、卜某奇退赔被害人张某雄8800元。

    五、被告人邹某、蔡某、卜某奇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雄被毁坏财物损失、医疗费等共计26552.29元。

    六、被告人邹某、蔡某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243.18元。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