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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伙分工明确深夜盗矿162吨 8人因盗窃罪被判刑

    时间:2019-05-14 19:54:01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防城港5月13日讯(通讯员 黄妍)分工明确,协同作案,以鲁某兵为首的8人团伙深夜盗窃某有色金属公司铜精矿162.28吨,价值约128万元……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鲁某兵等8人分别以盗窃罪判处1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

    2018年1月10日,同案犯张某侠(在逃另案处理)找到鲁某兵商量到某有色金属公司盗窃铜精矿。之后,鲁某兵找到王某天和吴某波负责联系货车、买家等事项。随后,陈某全、黄某均、陈某、韦某、万某东5人相继加入该团伙,并按照带路开门、铲车装货、跟车运输、看路望风、联系销赃等步骤进行明确分工。1月14日凌晨,由王某天带着3辆货车从侧门进入该有色金属公司原料仓库外,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仓库大门砸烂,用铲车将162.28吨的铜精矿分别装进三辆货车,并连夜运往南宁市石埠镇。经鉴定,被盗的铜精矿价值为128.5095万元。之后,鲁某兵等人将三车铜精矿销赃,获得赃款110.4万元。1月18日,经过公安机关追捕,在石埠镇某停车场将未来得及转运的96.42吨被盗铜精矿追回,并辗转多地将涉案人员捉拿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鲁某兵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侠向鲁某兵提出盗窃犯意后,鲁某兵积极寻找其他作案人员,负责人员分工,盗窃后参与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王某天等7人的则按照鲁某兵的指示在犯罪过程中承担具体职责,其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对此,港口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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