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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都安绑架3岁儿童的男子被批准逮捕

    时间:2018-11-17 17:51:59  来源:河池日报  作者:

      11月13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对韦某某因涉嫌抢劫、绑架3岁男孩,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审查查明:韦某某,男,39岁,壮族,初中文化,金城江区九圩镇江谭村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湛江市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1月减刑释放。2018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韦某某潜入都安县安阳镇建材市场小区彭某家中,将彭某捆绑,然后抱着彭某3岁半的儿子韦某和拿着1000元现金冲出大门驾车离去。11月4日20时40分,公安机关在金城江区将韦某某抓获,在其租住的房屋里安全解救出被绑架的男孩韦某。经医院检查,男孩身体状况良好。

      都安县公安局于11月12日将该案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案件管理部经审查决定受理后,根据该院入额领导干部轮案机制规定,尤其是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确定检察长王列成为该案承办人。 

      11月13日上午9时,王列成带领潘鹏程、唐双两位检察官到该县看守所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中,王列成围绕犯罪事实和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韦某某的辩解,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完善。

      11月13日下午16时,就该案证据及所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王列成与两位检察官一起对该案件进行分析,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韦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 河池日报通讯员 韦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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