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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修违章作业致使修车师傅身亡 车主需承担20%责任

    时间:2018-10-23 19:08:34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韦某拖车抛锚,请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工作人员来维修,维修师傅因违章作业被车压死。马山县法院一审判韦某担责20%,韦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指出,韦某聘请无资质修理店维修,为自己埋下了隐患。

    事件 检修违章作业,修车师傅身亡

    2016年7月10日下午2时许,韦某驾驶一辆拖车搭载挖掘机,前往马山县林圩镇大塘村六桥屯一工地,进行渠道开挖作业。即将到达施工路段时,车辆突发故障,韦某拨打某汽车修理店负责人何某电话,请其前来维修。

    何某检查发现,是气管漏气导致抛锚,双方约定修理费200元。何某欲查看车底情况,由于气温高,水泥路面较热,他让韦某驾驶挖掘机勾举拖车车厢。

    韦某照做后,何某将携带的木头放在拖车左大梁与副梁之间夹角处作为支撑。韦某对此心有疑虑,询问:“木头能否顶稳?”何某回答:“没有问题。”就在维修过程中,一声惨叫后,拖车重重压在了何某身上。

    韦某立即驾驶挖掘机将车厢举起,并将何某抱至路边草坪,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已无力回天,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韦某被何某家人诉至法院。

    一审 车主担责20%,赔偿12万余元

    案件在马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于2008年年底取得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 从2013年9月1日起承租某汽车修理店,但该修理店一直未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

    马山县法院一审指出,根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何某作为汽车修理店负责人,未取得维修资质,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此外,其虽然已取得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但在检修过程中违章作业,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司机韦某将故障车辆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修理,且要求何某到达缺乏维修条件和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车辆故障地点进行维修,定作事项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其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马山县法院结合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确定何某自行担责80%,韦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20% 即114426.6元,另支付何某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24426.6元。

    说法 维修先看资质,避免承担风险

    法院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将车辆维修项目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且要求修理店负责人何某到缺乏维修条件和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韦某已经预见到何某的修理行为存在安全风险,其不但没有有效预防风险发生,反而根据何某的要求,配合何某勾举车厢,因此韦某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当车辆、电器等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请正规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这样不仅维修质量和人员安全有保障,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兰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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