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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掌握5低保户存折 村委副主任贪污低保金》续

    时间:2018-10-23 19:08:28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作者:

      日前,原福绵区沙田镇大江村村委副主任温某先贪污一案二审宣判。温某先非法占有五户低保户的低保金共52574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9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温某先辩护人提出,温某先将截留的低保金中的26400元发放给其他村民,不应算贪污。不过,法院最终认定,温某先将该款非法截留后由自己或他人占有,均属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其贪污罪的认定。

      二审焦点:

      截留低保金中的26400元发给村民,怎么认定?

      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时任沙田镇大江村村委副主任的温某先,在协助政府办理该村山珠塘片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隐瞒手段,先后从其掌控的温某某等五户低保户的银行账户中,通过取现及农信通POS机刷卡转账方式,非法占有该五户低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经二审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福绵区民政局共向温某某等五户名下的低保存折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共65774元。温某先先发放给五户低保户低保金共8000元;2015年11月17日,温某先将5200元用于为上述五户低保户缴纳社会抚养费。此外,2015年春节前夕,温某先将低保户存折内的26400元发放给该村其他不应领受上述低保金的村民,低保金中剩余的26174元被温某先用于家庭和生意开支。

      案发后,温某先的家属代其分别向五户低保户退还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合计33173元。

      在二审中,温某先辩护人提出,温某先将截留的低保金中的26400元发放给其他村民以及代五户低保户缴纳的5200元社会抚养费,均不应该算贪污。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该26400元,温某先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截留低保金的行为,至于其将款非法截留后由自己或他人占有,均属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其贪污罪的认定。对于该5200元,温某截留后已用于为应得低保金的五户村民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是用于支付该五户村民的开支,因此,其客观上使用了截留的方法,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5200元应从其贪污数额中扣除。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温某先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隐瞒、截留的方式,非法占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温某先归案后坦白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二审查明温某先贪污的数额,结合温某先在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退赃以及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最终,市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等,不影响罪名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办理进一步细化。

      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

      明确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原标题:《掌握5低保户存折 村委副主任贪污低保金》续 截留低保金另发村民 不影响贪污罪认定 最终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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