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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川乌石镇月垌“2・1”蒙面持刀伤人案宣判(图)

    时间:2018-05-18 16:26:35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作者:

    民警押解嫌犯到案发地点指认。

      几个朋友正在粉店吃夜宵,突然十几个蒙面人闯进来持刀就乱砍……去年2月1日晚发生在陆川县乌石镇月垌街一粉店的夜宵店蒙面砍人事件曾备受社会关注。5月11日,记者从陆川法院获悉,这起案子已经宣判,涉案的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

      为报复他人,夜宵店蒙面砍人

      去年2月1日晚23时许,陆川县乌石镇的丘某龙等5人在该镇月垌街一粉店吃宵夜时,突然闯进来了十几名蒙面人,对方气势汹汹,持刀对着丘某

      某等人就是一通乱砍,接着很快就乘车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陆川警方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去年3月,根据前期侦查,陆川警方组织警力分七个抓捕组奔赴广州市、中山市、茂名市和南宁市、梧州

      市、陆川县等地开展抓捕行动,先后抓获陈某锋、刘某、吴某泽、蔡某青等犯罪嫌疑人14名。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由于刘某、吴某泽、蔡某青还涉嫌诈骗罪,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另案处理。陈某锋等11名被告人出现在被告席上,公诉机关指控他们犯寻衅滋事罪。在庭上,陈某锋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均表示自己已知罪、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这伙人跟丘某龙等人有什么仇恨?事发当天发生了什么?随着案件的审理,更多的细节呈现出来。

      原来,事情的起因是刘某与丘某龙有矛盾。双方发生了冲突后,刘某欲报复丘某龙,并将报复意图告知李某照(在逃),双方商定由刘某提供丘某龙行踪,李某照负责找人去报复。

      2017年2月1日晚上,刘某通过刘某武获知丘某龙在月垌街出现后,当即告诉李某照,李某照随即纠集了谢某军、张某平、蔡某俊、王某柱、陈某锋、谢某东、陈某明、林某茂、谢某章、谢某武、吴某泽、蔡某青及谢某、谢某某、朱某寿(3人均在逃)等人在陆川汇合。

      在刘某、李某照的安排下,谢某军、张某平、蔡某俊、王某柱、陈某锋、谢某东、陈某明、林某茂、谢某章、谢某武等十几人分乘三辆小车前往月垌街,在刘某武的带领下找到正在月垌街一家粉店吃粉的丘某龙后,除了谢某军、谢某东、刘某武3人在车上等待接应外,其他人员全部戴上头罩、手套持砍刀下车,将粉店内的丘某龙、丘某豪、刘某锋等6人等砍伤,然后乘车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丘某龙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丘某豪等4人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刘某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犯寻衅滋事罪,11人获刑

      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柱、陈某锋、蔡某俊、陈某明、谢某章、谢某武、张某平、林某茂、谢某东、谢某军、刘某武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王某柱、陈某锋、蔡某俊、陈某明、谢某章、谢某武、张某平、林某茂,均积极参与实施,是主犯。谢某东、谢某军、刘某武3人开车接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柱、陈某锋、陈某明、蔡某俊、谢某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11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11名被告人均服判。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梁秋丽 陈柏锦)

      原标题:陆川乌石镇月垌“2・1”蒙面持刀伤人案宣判 夜宵店蒙面砍人 11人寻衅滋事获刑 另有3名嫌犯还涉嫌诈骗罪,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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