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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尾城区一商户恶意拖欠电费 法院判其支付过万元违约金

    时间:2018-04-25 15:48:41  来源:汕尾日报  作者:

      汕尾日报讯 记者24日从汕尾供电局获悉:城区肯某尔电子科技经营部(以下简称肯某尔经营部)因长期拖欠电费,被南方电网广东汕尾供电局依法起诉。近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肯某尔经营部应依法支付拖欠的电费近五千元及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过万元违约金。

      据了解,肯某尔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该经营部于2014年8月19日与汕尾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汕尾供电局按合同于2014年9月起向经营部供电。起初,肯某尔经营部尚能按约缴交电费,但从2015年7月份起,该经营部开始出现拖欠电费的行为。至2016年1月,其所欠的电费累计已达4974.57元。在采取多次催收措施甚至中止供电仍无法收到电费的情况下,2017年8月份汕尾供电局以肯某尔经营部拖欠电费、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为由,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电费及违约金。

      该案先后经过城区法院一审审理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在审理中,双方对拖欠电费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其主要争议集中在违约金问题上。被告肯某尔经营部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而原告汕尾供电局则坚持主张该经营部应当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执行,支付拖欠电费4974.57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电费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0月24日,即为11221.69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汕尾供电局与肯某尔经营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肯某尔经营部没有按照约定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判定:肯某尔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拖欠电费4974.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欠缴电费,当年度欠费按每日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按每日千分之三从欠费当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肯某尔经营部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汕尾供电局与肯某尔经营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肯某尔经营部应按照约定交纳电费,拖欠电费则支付违约金。肯某尔经营部仅欠电费4974.57元,未超出一般经营者无法负担的合理范围,应积极履行交纳义务,也应清楚地预见到在未能如期交纳电费的情况下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而时至本案诉讼发生,肯某尔经营部依然没有交纳拖欠的电费,不排除其恶意拖延乃至拒绝履约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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