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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起,“高空抛物”属违法行为

    时间:2021-03-03 17:23:15  来源:  作者:

    今年起,“高空抛物”属违法行为

    陇东报记者高于婷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点,因物业管理不当、个人意识不强、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等,“高空抛物”引发的安全事故,给人们日常生活造成伤害。

    市民孙先生居住在西峰区岐黄大道某小区,该小区内曾发生过好几次“高空抛物”事件,有住户将外卖餐盒、脏袜子、盒子等从自家窗户抛下,险些砸到过往行人,掉下来的汤水等垃圾还破坏了小区环境。孙先生告诉记者,虽然物业公司多次提醒警示,可因为找不到责任人,也无法进行处罚,导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家住西峰区顺化西路一小区的黄女士,是“高空抛物”的受害者。黄女士的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不慎被楼上扔下来的一包垃圾砸坏了车窗玻璃。“找不到是谁扔的,物业也没办法,最终只能自掏腰包修理车辆。”黄女士无奈地说。

    看似微小的东西,从高空落下,极可能成为“伤害利器”。以往因缺少相关法律依据,“高空抛物”的问题常常不了了之。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就“高空抛物”问题的法律规定更加具体细化,“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市公安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文明公约,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出现“高空抛物”,侵权人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将承担补偿责任。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呼吁大家共同监督“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以尽快查清侵权人,追究相应责任,达到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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