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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霞浦通报人大代表醉驾事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时间:2019-08-17 21:54:34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8月16日讯 据霞浦新闻网消息 近日,宁德市霞浦县发生一起县人大代表酒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的事件,事后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并向县人大提请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前情回顾>>>】

    8月15日,霞浦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许可霞浦县公安局依法对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霞浦县人大常委会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对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法治教育,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带头学法守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霞浦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8月15日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评论:

    醉驾人大代表“无权处置我”的错觉从何而来

    7月17日晚,宁德霞浦一中年男子苏某辉酒后发现自己小车被贴罚单,便酒驾故意将小车行驶至道路中央,造成道路堵塞。民警赶到现场后,苏某辉居然拿出人大代表证称“我是县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后经血样检测,苏某辉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目前霞浦警方对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点此查看详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苏某辉”,还是人大代表,犯了法都得“与庶民同罪”。但“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这一句,是狂言还是错觉?若是错觉,又究竟从何而来?值得研究。

      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而藐视法律的,苏某辉不是第一个。做了违法之事后,立刻亮出代表证或委员证吓唬人的,此前也有类似个案见诸报端。但到目前为止,因为“亮证”就能被豁免法律责任的情况似乎并不多见。

      《代表法》中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与“司法豁免权”根本就不是同一概念。由于人大代表肩负着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公权力打击报复;并为避免影响到人大代表在某一时间的履职活动,法律作出这样的特殊保护规定。世界上任何的民主法治国家,都有这种保护代表或议员的法律条款。

      的确,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经过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表决,但目的是审查法律强制是否与履职有关。若不存在这种问题,主席团或常委会应依法表决通过相关审查。显然,苏某辉醉驾被追究刑责完全无关履职问题,接下来的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审查,应不存在悬念,只是法律程序问题。

      人大代表涉嫌犯罪被追刑责,只是比普通人多了一道审查程序,这被有些人理解为执法部门“无权处置”,不是没文化、无知,就是自欺欺人。但也要警惕,某些人习惯了“拉大旗作虎皮”,动辄“亮证”唬人,把参政身份当作特权资本随意使用的个别案例。

      2014年,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被抓。这一事件的处理曾出现插曲: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提请批准刑拘的函,但后者投票后否决了警方请求。最终,这种偏离法律本义的表决被纠正(法律要求审查的是是否存在因履职遭打击报复,而非赋予表决机构超出审查内容的无限绝对表决权),按理说,这也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不想,今天又有人扔出“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的荒谬言论,虽说这对法律的刚性毫无影响,但个别代表对法律的无知以及特权错觉,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这值得更多人反思。(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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