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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首例“冻卵案”宣判 遗孀终获胚胎处置权

    时间:2019-05-26 09:31:30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庭审现场

    台海网5月26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 2018年4月28日,郭女士经历了人生最悲痛的一天——车祸夺走了她的丈夫和12岁儿子的生命。沉浸在对丈夫和儿子无限哀思中的郭女士,想从泉州某医院取出之前冷冻的胚胎,却因为不符合之前的协议约定,医院表示无法同意。随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这起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在丰泽法院一审宣判,医院得将两枚胚胎交由郭女士处置。  事件始末  丈夫和儿子遇车祸去世 妻子索要冷冻胚胎未果2018年4月28日晚上9点30分,泉州市区少林路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一辆疾驰的轿车将一辆正在过马路的电动车撞飞,电动车上的父子双双死亡。虽然车祸过去了一年多,但郭女士依旧沉浸在悲痛之中。为了保存对丈夫的无限念想,郭女士向医院提出要求:取回保存在医院的两枚胚胎。  原来,郭女士与丈夫于2003年结婚,后生下儿子小凯。在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后,他们想再生个孩子,却因各种因素无法生育。2016年3月,他们到市区某医院诊治,经医院建议,决定在医院做“试管婴儿”。时年4月9日,在与医院签署协议后,郭女士夫妇经医院采取穿刺术、取卵术形成优质胚胎4枚,冷冻保存2枚。  对于郭女士来讲,这两枚冷冻胚胎,寄托着她对丈夫的无限哀思,也是她的精神慰藉和情感抚慰,更是丈夫生命延续的标志。然而,在向医院提出申请取出胚胎时,医院并没有同意。她多次与医院协商,请求由她行使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医院仍旧没有同意。  今年3月份,郭女士一纸诉状起诉到丰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将胚胎交由她处置。  争议焦点  女方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有无胚胎监管及处置权今年4月份,丰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期间,医院表示,郭女士夫妇在胚胎冷冻保存前,已对保存胚胎的处置作出约定,如今郭女士的诉讼请求违反了知情同意书的约定内容。根据郭女士及其丈夫与医院签署的《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的约定,他们双方之一或两个均死亡而没有在遗嘱中留下任何涉及其胚胎的意见,允许生殖医学中心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  医院还称,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胚胎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的特性,目前并没有任何关于胚胎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郭女士要求对该胚胎行使监管权没有法律依据。此外,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及处置权,不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郭女士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实施生殖技术的条件。  因此,医院认为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及处置权没有依据。  一审宣判  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胚胎 须将胚胎交由女方处置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赠送配子、合子、胚胎,但对于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法律并未予以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郭女士对该胚胎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郭女士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之一,依据合同享有相应权利,系胚胎的权利人。该胚胎携带郭女士夫妇的基因,不论是对亡夫的情感寄托还是出于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保护,郭女士主张胚胎由其处置,于情于理亦无不当。  法院还认为,郭女士夫妇在冷冻保存胚胎之时,考虑更多的是保存胚胎待日后生育子女,一方意外死亡等不幸事件的发生导致的胚胎处置问题,是两人难以意料且未加以认真考量的。因此,不能以丈夫没有留下关于胚胎的处置遗嘱,就视为其放弃。冷冻胚胎保存于丈夫死亡前,且未出现逾期缴交冷冻保存费的情形,可以推知他生前有留存胚胎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表明他反对郭女士对胚胎进行处置,应当保护生存一方即郭女士对胚胎所享有的权利。因体外胚胎具有人格属性,除非郭女士与丈夫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胚胎,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诉争胚胎。  此外,体外胚胎不可分割也无法估价,不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属于遗产。丈夫不幸逝世,对郭女士而言,胚胎不仅承载着其对丈夫的精神慰藉,也蕴含其自身人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非财产利益,无法让与和分割,因此胚胎的权利应当由郭女士一人享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郭女士冷冻保存在医院的2枚胚胎交由郭女士处置。  当事人回应  遂了心愿心情平复 不想引起过多关注  作为全省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件,该案备受关注。庭审期间,郭女士并未出现在法庭上,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在法院宣判后,郭女士也透过朋友向记者表示,拿回胚胎后终于遂了心愿,心情也平复了一些。她也希望不要被外界过多关注,以免平静的生活被打扰。  宣判后,法院特别提醒郭女士,对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网友声音  @Wgz万:坚决支持法院人性化的判决。  @杨杨杨:支持法院判决,法律不也是为了维护公平道义吗?  @易成:法律走向更完善、更人性、更合时。这,令人点赞!  @Dimmy: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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