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福建新闻 > 家长快看!泉州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新规,规定收费标准是……
  • 家长快看!泉州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新规,规定收费标准是……

    时间:2019-02-16 17:34:39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2月15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来了!

    近日,泉州相关部门发布标准

    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对场地、收费、培训时间、教师身份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

    日前,泉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办学投入、组织机构、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标准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含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新规将于本月底开始实施。

    租赁办学场所不得少于3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了解到,校外培训机构对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理应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然而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群众经济负担等负面影响。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着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新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含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专职教师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同时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所有收费都要向社会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培训事项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备案,列入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应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学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