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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获通过 明确禁止携犬进入场所

    时间:2019-08-21 20:50:21  来源: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消息 8月16日,黄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这次会议议程中,包括听取和审议了《黄山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表决通过了《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根据该“草案”,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设立或联合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对入所犬只应建立信息档案。流浪犬只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捕捉并送交犬只收留所。

    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和部分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的大型犬品种由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露天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禁止遗弃、虐待犬只,养犬人因故放弃所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收留所,并办理注销手续。禁止组织、参与非法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

    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称,对会议表决通过的《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力争尽快颁布实施。

    正式管理条例内容,以后期官方发布的为准!(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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