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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宣判一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因限定刑责能力获“无期”

    时间:2018-10-20 21:11:58  来源: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10月16日上午,黄山市中级法院在歙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对被告人吴宏伟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吴宏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吴宏伟怀疑有人跟踪并意欲加害于他。当月23日早上6时许,其起床后担心有人加害他及家人,便从厨房拿了一把尖刀插在腰带里,后到同村村民组长吴某家中请求吴某帮忙调查跟踪他的人。后二人一同到邻居谭某家中,在谭某家客厅继续谈论此事。 吴某怀疑吴宏伟欠高利贷被人追踪,便给吴宏伟的哥哥打电话,并在打电话过程中从谭某家客厅走向厨房,吴宏伟跟着吴某走到厨房。吴宏伟听到吴某说其欠高利贷并骂其神经病被激怒,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吴某,吴某从厨房后门逃出,吴宏伟紧随其后继续捅刺吴某。吴某受伤倒地后,吴宏伟仍不罢手,其父母赶到后将其拉住。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多人报警,吴宏伟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处理。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吴宏伟患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病情已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宏伟因怀疑有人跟踪并加害于己,在向被害人吴某寻求帮助时,故意使用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宏伟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吴宏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宏伟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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