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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涉及手机APP业务的著作权纠纷

    时间:2018-04-20 15:30:14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19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合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涉及安徽省首例涉及手机APP业务的著作权纠纷案和近年来安徽省法院受理的新型微商入罪案件等,具有典型意义。

    案件一、手机APP业务的著作权纠纷

    广州骇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骇特公司)是涉案9幅导览图的著作权人。安徽省远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远路公司)是小鹿智游APP软件的著作权人。2016年6月,广州骇特公司发现安徽远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小鹿智游手机导游APP”软件中使用了广州骇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导览图,遂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安徽远路公司删除小鹿智游APP中的九处景点导览图并赔偿其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

    广州骇特公司还向第三方软件平台发出申请对小鹿智游APP软件配合下架的函件,上述平台分别对小鹿智游APP作下架处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州骇特公司是九幅导览图的著作权人,安徽远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小鹿智游APP中使用涉案导览图,并将软件置于互联网供他人下载使用,构成侵权。关于赔偿金额,考虑安徽远路公司对广州骇特公司的损害程度,适量考虑广州骇特公司的维权支出,酌定赔偿额为80000元。

    广州骇特公司发出下架申请函后,小鹿智游APP遭第三方软件平台作下架处理。对此,安徽远路公司可以及时修改软件,并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请求恢复链接。若第三方不同意恢复,安徽远路公司认为损害其正当利益的,可能的责任不应由广州骇特公司承担。而对于广州骇特公司,其亦只能申请下架,惟有下架方能立即制止后续侵权。

    当然最准确的申请应是向第三方明确小鹿智游APP的具体侵权情形,要求在未改正之前不许软件上架。在著作权法领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使得权利人的通知即使有所越界或者所附信息不全面,被投诉方通常也能利用反通知规则,及时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对安徽远路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二、“花花公子”商标侵权案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花公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PLAYBOY”系列商标, 2014年花花公子公司发现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兔公司)有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遂向上海宝兔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上海宝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015年1月8日,安徽省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上海宝兔公司授权经营的侵权产品。2015年1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市包河区旭昊服装商店(以下简称合肥旭昊商店)销售的涉嫌假冒的花花公子公司商品系上海宝兔公司授权经营。花花公子公司对侵权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后,起诉要求上海宝兔公司、合肥旭昊商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侵权性质、情节以及花花公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海宝兔公司向花花公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上海宝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宝兔公司的再审申请亦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案例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李林峰是一名中学生,系专利号ZL2012 2 0602287.1“儿童护眼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2013年4月18日,李林峰与合肥好视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好视野公司)就该专利产品签订为期十年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2015年7月30日,李林峰与合肥好视野公司发现宁波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锐源公司)在淘宝网等网站销售侵权商品,遂起诉要求宁波锐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模具、设备,赔偿李林峰、合肥好视野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开支并赔礼道歉。宁波锐源公司认可网上购买的经公证的产品系其公司生产,但认为其产品没有侵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林峰、合肥好视野公司合法拥有该专利权。

    本案争议焦点即该两处不同的特征能否构成等同。虽然宁波锐源公司的产品轴向移动与李林峰专利权产品要求记载的径向移动不相同,但产品的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手段和实现的效果基本相同,而通孔位置的改变亦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宁波锐源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异的两个特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等同,宁波锐源公司的产品技术、产品特征落入李林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李林峰专利权的侵犯。综上,判决宁波锐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林峰、合肥好视野公司70000元。

    案例四、出版社擅出《傅雷家书》被诉侵权

    傅敏将傅雷、傅聪父子早年的往来家信整理编选成《傅雷家书》,1981年8月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发行。多年来,由于不断发掘整理、丰富内容,《傅雷家书》不仅成为我国著名的品牌畅销书,并由刚出版时的一本小书逐步形成如今拥有十余种品种的《傅雷家书》系列。后傅敏发现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删改选编《傅雷家书》,增加与家信无关的傅雷其他作品,并以《傅雷家书》相同的书名进行出版发行。傅敏认为中国文联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中国文联出版社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召回并销毁擅自出版发行的《傅雷家书》,并赔偿经济损失、公告道歉。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傅敏版《傅雷家书》是我国文学艺术翻译家傅雷及夫人写给其孩子傅聪、傅敏的家信选编,文联版《傅雷家书》书信及文章选取的全部是傅雷所作,两部作品均具有独创性,是享有汇编权的独立作品。但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傅敏长达近三十余年的宣传推广,在实体书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和赞誉,实体图书多次出版并上榜畅销书榜,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傅敏同意擅自使用与其相同的书名进行出版发行,其行为误导了读者,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涉案图书上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并不再印刷发行,同时赔偿傅敏经济损失。

     案例五、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

    自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吴军通过电商平台供货商,购买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通过微信和QQ向他人销售。其中,向汪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9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325626元。

    2014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站塘路附近将正在交易的吴军现场抓获,并从其住处和仓库依法扣押假冒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运动鞋669双、假冒“adidas”运动鞋431双、假冒“NEW BALANCE”运动鞋1664双,货值金额共计360650元。

    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人吴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吴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所得325626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吴军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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