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安徽新闻 > 网购保健品 收到未经批准新食品
  • 网购保健品 收到未经批准新食品

    时间:2018-03-14 16:02:31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淮南网报道,近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在淮南市消保委采访得知这么一个案例:在上海生活的消费者王先生,听别人说有一种蝉花不错,很有保健功能,王先生便想给家人买几盒试试,于是便通过微信,购买了淮南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价值1万3千余元的蝉花虫草粉。货到后,王先生发现该产品没有保健品标识,于是上网查询,发现购买的蝉花并非保健品,而且作为新食品,并未通过新食品原料审批。王先生与淮南某生物科技公司协商退货无果,便于2017年11月15日快递邮寄投诉材料,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

    淮南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由于市消保委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国家对该商品的相关规定不清楚,遂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函查询。有关部门回复称,蝉花确实没有经过新食品原料审批,不得作为食品进行销售。了解有关规定后,市消保委将有关部门的回复告知消费者,并马上与该生物科技公司联系,告知其国家相关规定,并责成其尽快与消费者联系退货事宜,同时,建议该公司下架有关商品。经回访,消费者表示已经开始办理退货事宜。

    淮南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本案是新食品原料未批准引起的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本案中的蝉花虫草粉,在未经批准为新食品原料时,是不能销售的,经营者的销售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本案中,消费者想购买的是保健品,收货后才发现没有保健品标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时,不排除存在误导的可能。

    淮南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之规定,蝉花虫草粉应当经过批准后,才可进行生产,显然经营者也存在严重问题。经淮南市消保委提醒,该企业发现确存在严重问题,表示一定配合退货及商品下架。

    淮南市消保委发出消费警示:消费者选择购买保健食品和保健品时,不可盲目听取宣传,有些所谓的保健品或者高级营养品其实并未得到有效认可,盲目购买或者服用,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

    (记者 李钧 )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