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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食群聚餐女子猝死 15名同桌人被判给付补偿款

    时间:2017-11-22 16:09:26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天津北方网讯:参加微信群聚餐期间,一女子酒后猝死。事发后,女子家属将15名同桌人全部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15名同桌人分别给予死者家属补偿款2000元至1万元不等。

      参加群聚餐猝死

      范某、秦某夫妇共同经营一家海鲜菜馆,并建立了微信“美食群”,群主为范某。女子苏某由秦某添加至该微信群。今年7月8日,“美食群”成员兰某发起在该海鲜菜馆聚餐消息,共有十余人参加了此次聚餐,按约定采用AA制。当日18:30左右,苏某到达现场,因与参加聚餐人员均不熟悉,苏某当场进行自我介绍,自称系保险业务员,从事保险工作多年,在聚餐时还唱起快板书烘托气氛,在苏某的带动下,聚餐的场面较为热烈。

      就餐期间,苏某下到一楼,在桌上趴着。同桌人于当日22时陆续离开。而后,秦某在一楼发现苏某趴在桌子上感觉其身体状况不好,便喊来范某。范某一边叫120,一边叫出租车,因出租车先到,范某便令人将苏某抱至出租车上赶往附近医院抢救。苏某的病历显示:就医时间为23时40分,饮酒后意识不清,呼吸、心跳停止约20分钟,结论为猝死。范某随后报警。在接受警方询问过程中,除秦某陈述苏某为推销保险让自己将其拉入“美食群”外,其余人员均否认与苏某相识。

      同桌十五人被诉

      事发后,苏某的父母及女儿提起诉讼,三人提出,海鲜菜馆经营者秦某、范某应尽保护他人的救助义务,而且各同桌人理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有使他人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各同桌人与苏某共同饮酒,致苏某醉酒,在苏某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大家却一走了之,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三人请求法院判令十五名同桌人连带赔偿因苏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9万余元的50%,即59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范某、秦某夫妇辩称,苏某系保险销售人员,她参加这次聚会是为了推销保险,是她自己在聚餐开始后主动参加进来的。苏某那天并没有喝太多酒,大家也没有劝她喝,后来还将她的酒换成了矿泉水。苏某的死亡原因并非饮酒过量,而是其自身心脏疾病造成的猝死。其夫妻二人可以象征性地赔偿5000元。被告陈某等11名同桌人也表示只同意象征性地赔偿。另有两名同桌人表示不同意赔偿。

      酌情补偿死者家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某系保险销售人员,其本人自愿加入“美食群”,参加聚餐也是其自愿所为。根据其职业特点,可以推断其存在开展业务的目的。在陌生人的聚餐中,其通过自我介绍向他人推荐自己,并且通过与他人饮酒搭讪拉近距离。苏某离开餐桌后,没有人想到她会猝死。从原告的证据不能看出被告对原告的劝酒行为。发生此种情况,不能将过错推向被告。原告认为各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照顾,因各被告大多与苏某素不相识,聚餐又是自发组织,不被他人照顾亦属正常。再有苏某除趴着外无任何其他征兆,也难以引起他人注意。故原告也不能将苏某死亡的责任推向被告。

      本案考虑苏某的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生活困难,酌情由各被告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被告范某应付的补偿数额,考虑其系“美食群”群主,又是聚餐饭店的经营人,其应补偿的数额相对其余被告多支付一些,除其已支付的抢救费用外,再酌情给付三原告1万元。被告秦某将苏某拉进“美食群”,为苏某参加聚会提供平台与空间,其对苏某的死亡也应比其他被告多支付一些,酌情也应补偿1万元。被告兰某作为召集人,应该对聚餐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每个人能够平安到家,其责任相对参与者应该更多一些,对于三原告的补偿也应高于其他被告,酌定1万元。其余被告也应给予三原告适当的补偿,每人应酌情给予三原告2000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范某、秦某、兰某各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共计3万元;其余12名被告各补偿原告2000元,共计2.4万元。(“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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