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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这些不文明行为挨罚啦!

    时间:2019-05-26 09:32:15  来源:北方网  作者:日报孟若冰

    文明行为大家谈

    天津北方网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动《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人心、落地见效,重点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

    自《条例》正式施行之日起,我市各级执法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力量配备,聚焦负责领域,以“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全力推进执法检查,形成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强大合力,为增强全民文明素养、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提供坚强保障。

    从本期起,本报《文明周刊》将从不文明出行、不文明生活、不文明养犬等方面,选取《条例》实施后执法部门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曝光,使广大市民更加清晰了解《条例》“禁止什么”和“如何处罚”,让文明新风吹拂津沽大地每个角落。

    日前,《条例》正式实施,我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教育引导,依据《条例》内容,治理各类交通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出行篇

    不礼让行人罚!

    ■相关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其中一条是“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案例回放:

    5月16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上海道大队民警张兴康、韩明等六名交警,在津塘公路段集中治理了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

    上午9时56分许,一辆牌照号为津A×L42×的白色小型面包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津塘公路六道沟口,因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没有礼让行人,被执勤民警张兴康拦检。张兴康对驾驶员郑某某讲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处罚,罚款100元,记3分。郑某某表示对其违法行为不够了解,经过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条例》耐心讲解后,当事人才有所了解,并接受了处罚。

    执法人员在日常处罚“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大多数驾驶员还是以“不知道有这个规定”或者“我停车礼让行人了,他站在斑马线上不走”为理由,向民警进行解释。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和引导,做好普及法律法规工作,不断提升广大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文明驾驶出行的习惯,不断克服驾驶陋习。

    不文明生活篇

    公共场所赤膊罚!

    ■相关条款: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款就是“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案例回放:

    5月17日11时20分,有群众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静海区独流镇世纪华联独流购物中心内有人赤膊。独流派出所民警接静海分局110指挥中心转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民警在世纪华联独流购物中心内,发现一名上身赤膊的男子在购物中心内购物,经核实,该男子系顾某某,民警先对其进行教育,让其穿上上衣,但顾某某满不在乎,认为天气太热,自己脱上衣并未违法犯罪,警察也管不着。民警告知其在公共场所赤膊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再次责令其改正,并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对告知书上的内容,民警仔细地向顾某某进行了解读,但顾某某拒不改正,还意图离开,故民警立即将顾某某依法口头传唤至独流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顾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独流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顾某某予以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顾某某对处罚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条款。

    破坏小区绿地罚!

    ■相关条款: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回放:

    2019年5月6日,滨海新区新港街贻芳嘉园社区濒开里小区9栋4门101室南侧,有人以停车不方便为由,拔掉冬青3至4棵,损坏绿化带(长约2米,宽0.8米)。

    当日,新港街综合执法大队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以500元罚款,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月10日,执法队员在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毁坏的花池已经恢复,拔掉的冬青已经重新种植。5月16日,该市民如期缴纳罚款。

    不文明养犬篇

    饲养大型犬管!

    ■相关条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回放:

    5月3日,接群众举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超市内有一只大型犬。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海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一只体高为50厘米的黄色中华田园犬。经查,该犬系某超市老板焦某某饲养。通过询问,焦某某称该犬已饲养1年,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始终没有为该犬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2019年5月1日《条例》发布后,焦某某只了解到公共场所需要将狗拴住,对重点管理区域不能饲养大型犬的概念尚为模糊,因此没有及时对其饲养的犬进行处理。根据规定,南海路派出所依法给予焦某某二百元罚款及没收其犬的行政处罚。

    自《条例》实施起,公安机关及各职能部门均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宣传、讲解,通过入户宣传、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电话咨询等形式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置。(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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