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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去世必须为残疾子女保留继承份额

    时间:2019-03-20 15:48:23  来源:北方网  作者:新报张家民

    天津北方网讯:市民王先生咨询:本市的一套平房原来是姥姥、姥爷名下,二老都去世了,二老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我母亲和我舅舅,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据我所知,这套房屋一直都没过户,现在房屋所在地段正在拆迁。最近,我听说舅舅自己办理了拆迁手续,取得200多万元。我们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您讲,您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这就需要明确您母亲的监护人。残疾证记载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近亲属。如果您母亲的残疾证不在您处,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究竟您母亲的监护人是何人,以及如何成为监护人。

    其次,再根据您讲,舅舅独自办理拆迁手续,但是实践中如果老人去世后,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规划,拆迁人需要各继承人提供有关公证手续,否则任何一个子女无法单独办理拆迁手续,这就存在你舅舅是你母亲监护人的可能性;

    再次,假设你舅舅是你母亲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其实施了侵害您母亲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你成为你母亲监护人。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老人去世后,继承人中有残疾人的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也就是说,该200余万元中你母亲原本应得一半。

    最后,您陈述的事实中已知条件尚不充分,请您进一步提供线索,以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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