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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支招:女性面对性骚扰 如何自我保护

    时间:2018-03-10 15:54:52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学军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北航毕业生罗茜茜实名举报长江学者陈小武性骚扰女生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从务实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当女性面对性骚扰时,该如何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呢?

    注意主动搜集保留证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禄

    现实生活中,性骚扰常发生于职场或校园中。《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由此可见,“性骚扰”除了我们通常理解的肢体接触之外,还包括语言文字、电子信息等方式。

    女性面对性骚扰,不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还应当注意主动收集证据。例如,可以使用手机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固定证据,如现场有目击者,可与其沟通,并留存联系方式,为依法维权打下基础;也可以及时保留邮件或信件,并送往有关部门进行公证,保证证据的完整和有效性等。

    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

    天津市蓟州区检察院于长泽田彬

    防止校园性骚扰普遍的观点在于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早在2014年10月份,教育部就出台了被称为“红七条”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首次明确禁止老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此“红七条”只是教育部出台的意见,更多局限在“道德层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去处理。在我国,对性骚扰直接作出规定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曾设置一种罪行“流氓罪”,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将此罪名删除,从中分出现在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对妇女的“猥亵行为”已经上升到刑罚处罚,但性骚扰跟猥亵不能画等号,被定义为性骚扰的一般只会受到内部处理。

    校园频发的性骚扰,在于教授或者老师对自己的学生拥有太大的决定权,可以直接决定学生论文通过与否,直接影响顺利毕业等。基于这种担心、恐惧,一些学生在受到性骚扰的时候都会忍受。在建立对学生的保护机制中,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减少老师或者教授对学生“命运”的主导权,拥有更灵活的学生变更导师的机制。

    由该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潘晓滨

    针对高校中出现的性骚扰事件,社会公众表示了零容忍态度。虽然性骚扰首先是一个道德问题,但也有学者表示,只有从立法层面不断完善针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才能有效预防高校中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性骚扰”一词最早由美国女法学家葛瑟林·麦金农提出,其是指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西方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针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了立法,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在其劳动保护法中,制定了专门的禁止性骚扰条款,日本在其民法典中将性骚扰视为一种侵权行为而予以规定,法国则在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罪。

    我国虽然还没有针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包含了与规制性骚扰行为相关的规定,我国针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已经有法可依,下一步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通过专门立法或修法,提高对非法性骚扰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起到强有力的法律震慑作用。同时针对高校中频发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考虑由教育管理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高校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关键词:性骚扰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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