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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手工资超过最低标准就一定合法?小心浑水摸鱼

    时间:2019-03-26 19:02:21  来源:东方网  作者:包璐影

    原标题:到手工资超过最低标准就一定合法?

    据《劳动报》报道,昨天,申城公布了本市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过,到手的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就一定合法吗?记者从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到,其最近处理了一起在最低工资中“滥竽充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加班费、社保缴纳等费用纳入员工基本工资,试图浑水摸鱼。

    小吴应聘了嘉定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员工作,合同约定,小吴的综合工资为3600元,其中基本工资2600元,综合加班费1000元,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小吴入职后工作很卖力,经常还会在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后再加班,老板也比较满意她的表现,不仅对8小时以外支付了加班费,还在小吴工作1个月后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然,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得从小吴工资里扣。小吴也未曾觉得这有什么问题。

    在工作数月之后,因与店长发生了一些矛盾,老板最终决定辞退小吴,小吴觉得在店里与店长朝夕相处不痛快,就同意并提交了辞职书。辞职后,小吴与朋友聊天时了解到关于最低工资的一些规定,认为老板给自己的工资有问题,于是向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用工检查。对于投诉,该公司老板大呼冤枉,表示公司支付给小吴的工资每个月都有三四千元,怎么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拿出小吴2018年11月的用工资料。考勤表上显示,小吴共计出勤了26天,除双休日加班32小时外,工作日还有14小时的加班。单位工资表显示,小吴11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600元,加班费1270元,应发工资3870元,当月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449.4元,实发工资3420.6元。从小吴到手工资数额来看,已经超过本市最低工资1000多元。

    在看到小吴的用工资料后,监察员明确告诉老板:“小吴的工资没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原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吴2018年11月的工资构成中,应发工资3870元中的1270元加班工资应予以剔除,同时应当剔除的还有社保个人缴纳部分449.4元,剔除两项后,小吴实际工资只有2150.6元,低于当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所以,当月公司还应补发小吴最低工资差额269.4元。

    经监察员法律宣传,公司老板同意补发小吴自进单位以来的所有最低工资差额共计1785元,并承诺对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工资构成进行自查,确保员工工资支付合法。

    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告诉记者,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和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月最低工资应剔除以下几个项目: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员工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只有在剔除以上几项后,工资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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