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上海新闻 >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处罚之重可能远超你想象
  •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处罚之重可能远超你想象

    时间:2018-03-16 15:43:16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许鹏

    原标题:上海崇明连破两起禁渔期内“电捕鱼”案,非法捕捞涉嫌犯罪处罚之重可能远超你想象!

    近日,崇明警方快速破获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皆以“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当前,崇明全区已进入禁渔期,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辖区长江口深水和内陆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崇明警方正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捕捞持续“亮剑”。

    在警方公布的信息中,两人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在一些“捕鱼达人”的心里,“非法捕捞”并不算严重的违法行为,只需缴纳罚款或是行政拘留即可。但事实上,“非法捕捞”处罚的程度远超他们的想象。

    3月13日中午,崇明警方接到群众拨打110报警称,在崇明区港沿镇一河内有两男子电捕鱼。接到报案后,港沿派出所民警快速处警,并在案发水域内将正在采用电捕鱼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施某和曹某当场抓获。

    到案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两人受利益驱使,偷偷到河边,由施某使用肩背式锂电一体机和带电线的捞鱼网兜实施“电捕鱼”犯罪行为,曹某则拎塑料桶专门帮助“捞鱼”。

    嫌疑人指认工具。

    无独有偶,3月13日下午,警方接到区农委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在崇明区新河镇建设镇交界处一河道内有人非法电捕鱼。警方随即开展侦查,查明案发情况: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顾某携带升压器、蓄电池、电网兜、捕鱼网等作案工具偷偷窜至其案发河道,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活动,后被区农委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河道上非法捕鱼的船。

    警方依法认定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施某、顾某已分别被刑事拘留,曹某依法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目前崇明区2018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已发布,禁渔时间为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渔范围为崇明区自然水域内的所有河道,禁渔期内任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日前,警方正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也提醒市民莫因贪图小利或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之路,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报警,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在这两起案件中,施某、顾某被刑事拘留,说明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但在不少“捕鱼达人”心里,捕鱼不过是“爱好”,被抓到就是罚款,最多行政拘留。事实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