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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赵财险存八方面36宗违法违规 遭银保监会责令整改

    时间:2019-05-20 10:01:44  来源: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号显示,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对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其存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八方面共36宗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立即实施整改;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于5月31日前书面报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加强内部问责。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合格类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书面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三)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

    2.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3.要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以下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号

    当事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王素平(拟任)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股东股权方面

    公司股东在发生股权冻结情况后未向公司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1.未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完成章程修订。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规范。

    3.部分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董事任职资格。

    4.董事会成员中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5.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数不符合监管规定。

    7.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人数不符合监管规定。

    8.部分董事会决议未按规定期限向监管部门报送。

    9.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部分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不完整。

    10.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完成董事会换届。

    11.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授权管理不规范。

    12.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不符合监管规定。

    13.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

    14.部分履行监事职责的人员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监事任职资格。

    15.监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监事会换届。

    16.部分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

    17.部分关键岗位空缺一年以上。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章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理方面

    1.未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注和风险控制。

    2.未按规定对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四、内部审计方面

    1.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

    2.未按照监管规定,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离任审计。

    3.未按监管规定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五、考核激励方面

    1.薪酬管理制度不明确。

    2.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不明确。

    3.未严格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八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六、发展规划方面

    1.未按规定时间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2.监事会未对三年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进行监督。

    3.三年发展规划中制定的年度主要经营指标与公司实际存在较大偏差,但公司未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

    4.未根据三年规划制定年度分解任务,未按发展规划年度任务开展考核。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七、合规与内控管理方面

    1.应急管理机制不完善。

    2.未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八、信息披露方面

    1.股东大会决议未按规定时间在官方网站上披露。

    2.公司官方网站基本情况披露中部分页面不能正常显示。

    3.公司官方网站存在信息滞后、信息缺失等问题。

    4.关联交易类信息披露不符合监管要求。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文件资料档案、日常管理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对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立即实施整改。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于5月31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具体原因、整改时限及整改方案。

    三、你公司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加强内部问责。

    附件: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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