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新闻 > 保险信托 > 中短期人身险拟“松绑” 但保费比重不得超 20%
  • 中短期人身险拟“松绑” 但保费比重不得超 20%

    时间:2019-03-21 05:20:41  来源:  作者:

    中短期人身险产品监管或迎来新的变化。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及征求意见。

    在对中短期人身险产品申请备案“松绑”的同时,《意见稿》亦对其设定额度和比例等划定“红线”,要求自2020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不超过当年总规模保费的20%。

    ■本报记者吉雪娇

    A

    流动性管理需要中短期产品可申请备案

    兼具保险保障和理财投资功能的中短期理财型保险,一度受到市场热棒。然而,由于此类产品期限较短、收益较高,令险企后续面临较大兑付风险。其中个别保险公司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隐患。

    在此情况下,2016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类产品进行限制,并设定时间表要求中短期人身险规模不断缩减。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随后按照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积极转型,陆续停发中短期产品,而对于此类产品依赖度较高的保险公司,亦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对此,此次《意见稿》有所“松绑”,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需要,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可以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风险处置期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因流动性管理需要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

    其中,“中短期产品”指的是“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间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此前《通知》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法调整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后,对于相关定义的再度调整。

    按照此前《通知》,中短存续期产品为“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此次《意见稿》则对“存续”两个字进行了删减。

    B

    划定比例“红线”开发严禁三种行为

    在对中短期人身险产品申请备案“松绑”的同时,《意见稿》亦划定相关“红线”。要求人身险公司在备案中短期产品前,需要认真评估,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中应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三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禁止险企打着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幌子,超额销售此类产品。

    具体来看,保费比例方面,2020年开始,各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如果超过该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调整和优化负债结构,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将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逐步下调至合理范围内。

    同时自2020年开始,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此外,《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中短期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同时不得有以下三种行为,包括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退保率假设、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意见稿》还特别提出,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等设计为中短期产品。

    对于中短期产品销售宣传,《意见稿》亦做出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客观宣传和销售中短期产品,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中短期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