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新闻 > 保险信托 > 妄想骗保“发财”绝不可行
  • 妄想骗保“发财”绝不可行

    时间:2018-10-22 01:24:00  来源:  作者:

    证券时报记者 邓雄鹰

    近日,“男子伪造车祸坠河假象骗保,其妻以为丈夫身亡携一双儿女自杀”的消息震惊各界,被冠以“最大代价骗保案”,引发社会广泛思考。以分散风险为初衷的保险产品,却被错用为谋取巨额不法利益的工具,实在令人扼腕。

    但纵观保险发展历程,这并不是个案。近年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以不同方式、不同形态出现,且随着保险行业发展、保险产品保额提升,呈现上升趋势。骗保频发的原因复杂,核心之一则是凸显了部分投保人、利益相关人对保险和风险存在重大认知偏差。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保险无法帮助被保险人发财,也无法用来改变生活。但有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更多以个人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待保险,认为自己花钱购买了保险,不让保险公司赔点,就是亏大了。更有甚者,从保险中看到了一夜暴富的“机会”,妄想通过故意或伪造等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这种偏差促使个别人铤而走险,最终走上歧路。

    以前述案中涉及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例,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初衷在于化解和分散由于意外而导致的风险事故的财务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但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保额高,屡屡成为骗保者实施骗保的选择对象。但是,此类行为不仅损人,也往往无法利己。

    该案例中的投保人9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赔偿金额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9月19日制造车毁人亡假象,企图骗取保险金。这不仅骗保成功的可能性很低,而且将自己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包括汽车财产损失、个人人身伤害风险,以及他无法预料的更惨痛的妻子自杀风险。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说,保险欺诈直接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效益,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一方面,保险业在积极地反欺诈。保险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本身就有防范逆选择和保险欺诈的应对机制,包括大数据筛选、个案分析等,保险公司会对具有明显“欺诈标识”的中大型案件投入更多调查力量,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保险业借助大数据手段“反欺诈”取得了一定进步,陆续有反欺诈案件破获的案例出现。在精准识别和预防欺诈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跟智能风控和智能反洗钱方面,有些公司能在第一时间识别交易中出现的反常理行为和痕迹。

    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上,《刑法》也专门设置了保险诈骗罪,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五种情形。骗保者的骗保行为一旦被识破,不仅得不到理赔保险金,还将付出法律的代价。

    保险可以帮助人们有效分散风险,但不可能寄望通过保险一夜暴富。认清保险的本质和风险,保险成为购买保险的家庭或个人未雨绸缪的工具,方是正途。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