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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和:保险理论重构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8-08-17 10:27:34  来源:  作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王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王和

    在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保险的制度基础,由于“科技赋能”和“社会变革”,正在发生广泛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更体现在商业模式,乃至理论层面。因此,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观察基础环境对保险理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变化,思考“科技重构保险理论”的命题,同时,要深入观察科技发展与理论重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强化理论重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思考重构的基本思路和路径。面向未来,保险理论的重构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的思考、研究与探索。

    一、引言

    理论,顾名思义是人类对事物的认识、理解与论述,是一种专业知识与智力成果,具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和稳定性。同时,理论源于实践,没有实践,就没有理论。理论指导实践,离开了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再者,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进步、环境变化、能力提升和探索实践,理论面临着与时俱进,乃至重构的挑战。保险理论也面临着基础环境变化带来“与时俱进”的任务与挑战,需要在把握根本和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反思并重构。

    首先,是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科技赋能,即科技进步全面提升了人类的能力,不仅改变了对时空认知与利用的能力,更改变了对风险认知与管理能力,继而改变传统保险理论的基础与环境。具体而言,科技发展与进步,可归结为三大能力的提升,即更加透彻的感知、更加全面的互联互通、更加深入的智能化。这些能力的提升,将深刻地影响并改变保险理论的基础和根本,包括风险、预测、集合和信用等。一是更加透彻的感知。数字化发展的大趋势,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风险认知技术,包括保险精算的基础与环境,重新定义“不确定性”,并逐步从预测走到预知。二是更加全面的互联互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保险集合的效率,更创造无限的可能,如碎片化、场景化和个性化的产品创新,更使保险从“被集合”走向“自集合”。三是更加深入的智能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重新定义风险,特别是“可保风险”的概念和范围,为风险管理提供了新技术、新可能和新思路。同时,区块链技术打造的“自然信任”模式,将重构保险的信用环境,不仅提高效率,更体现公平。此外,在信用重构背景下,保险将实现从“前信任”向“后信任”模式的进化,并迎来相互保险的2.0时代。

    其次,是社会变革带来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范围赋能,即在社会发展与进步过程中,将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责,通过市场化的制度安排,由保险承接并完成,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的总效率。具体而言,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通过制度创新,重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社会性”是与生俱来的,“市场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政府的行政改革中,特别是社会保障和公共管理领域,保险应当更好地扮演“接手”和“助手”的作用。同时,政府应当将保险纳入治理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花钱买机制”和“养事不养人”,建立“惠而不费”的行政管理模式,继而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这个大背景下,保险的范围和功能被扩大,因此,需要重新定义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就当前社会进步而言,科技无疑扮演着“始作俑者”和“源动力”的角色。同时,科技进步带来的是“指数级”迭代变化,其最大的特点是“坐标系转换”,改变了人类认知本身。这种变化也将对保险理论带来基础和根本性的冲击,给保险理论的重构带来压力、想象、可能与必要。因此,“科技重构保险”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和不容回避的现实。这种“重构”不仅仅是简单地重构保险业态,还将重构保险理论。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和保证,面向未来,中国保险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要取得更高质量的发展,有赖于理论创新、进步、指导与支撑。

    二、理论重构的观察

    面向未来,保险业应更多关注科技重构保险理论,包括风险认知、保险定义、可保利益、最大诚信、补偿原则、市场模式、定价技术、成本理论,乃至于更基础和理论层面的一系列问题。

    一是风险认知问题。风险的本质是一种损失的可能性,一种不确定性,而“不确定”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反映为感知和认识的能力。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科技的视角去看风险,尤其是对“时间”和“空间”的重新认识、定义和利用的基础上,看风险、风险因素、风险性质、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定义与分类,看“可测定(量化)”和“不可测定(量化)”,看风险处理的方式,看风险的可变性,看可保风险与管理等问题,环境和能力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量”的提升,更带来了“质”的跨越,因此,需要重新定义风险以及相关理论。

    二是保险定义问题。在科技赋能的背景下,保险的定义、性质、职能和作用均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职能问题。保险的本质和形式也需要再定义,例如,在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推动下,集合的效率和信用的建立将被重新定义,并构建保险存在的新逻辑和新基础。同时,传统保险是基于“等量管理”,科技给了保险“减量管理”以想象与可能。面向未来,“保险 +”将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模式和路径,势必将重新定义保险内涵与外延。

    三是可保利益问题。可保利益是保险经营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首先,经济关系的日益多元和复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个体和局部损失的“传染”效应不断扩大,使得可保利益的主体不再“清晰”,其次,对“合法”、“经济”和“确定”的界定也需要重新认识和思考,随之而来的是道德风险、逆选择与制度公平问题。此外,“可测定”、“可度量”和“可确定”也面临挑战。可与不可,更多的是基于能力。在科技赋能的背景下,将重新定义“可能”,因此,在传统的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中,会出现一个“灰色(模糊)地带”,利用科技手段,可以不断改变这个地带的“灰度”,保险就可以在这个“地带”开疆拓土,创新发展。

    四是最大诚信问题。诚信是所有社会活动的基础,保险对于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更高,即“最大诚信原则”。这种制度安排的逻辑基础是:投保人对自身的风险信息和认知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为了确保制度的社会效率,需要通过“告知”和“保证”等手段,实现一种责任分配的制度安排。但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民主和技术公平成为常态,将重新定义不同主体的信息地位与能力,因此,要认识并思考“最大诚信原则”制度的环境变化问题,重新理解保险制度的社会公平和效率问题,实现责任的再分配,继而重新思考“最大”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五是补偿原则问题。补偿是保险的最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同时,保险具有射悻合同的特征,因此,补偿原则是确保其不被恶意利用,防止不当得利的重要理论基础。补偿原则基本思想是“恢复原状”,不可以通过保险“获利”,以防止道德风险。所以,“损失”的定义与确定就成为了关键。在传统的条件下,由于保险公司对“损失”确定的能力相对有限,因此,更多的是采用相对“保守”的做法,这也是许多被保险人抱怨“十赔九不足”的一个重要制度原因。科技的发展给了确定损失,实现合理和充分补偿以更大的可能,因此,需要重新定义和理解不可获利原则,提高保险补偿程度。同时,结合“可保利益”的反思,需要重新梳理损失补偿对象问题,即潜在的“损失主体”。此外,在确定损失和补偿过程中,还面临一个保险经营的重要因素:近因原则。就历史环境而言,无论是理论,还是技术,均面临诸多挑战,但在科技赋能的背景下,需要重新认识“近因”的问题,包括定义与确定。

    六是形态与模式问题。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将重新定义市场经济的许多基础问题,因此,保险也需要重新思考形态与模式问题,包括形态与类型、需求与供给、规模与效率等,还包括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问题,以及市场机制、市场模式和市场组织等问题。在科技的发展和推动下,许多传统的保险形态需要重新定义,包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法定保险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相互保险、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自保与共保、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养老保险与养老信托等。如在区块链,包括智能合约的背景下,相互保险和再保险将面临“再定义”与“再存在”的问题。同时,互联网保险和保险交易所等保险新形态,不仅需要理论“指点迷津”,更需要“验明正身”。尤其是保险交易所,能否成为“偿付能力流动性管理平台和交易市场”,而在此前提下,偿付能力监管将如何实现。此外,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要素生产力”的概念,那么,保险和保险市场的“全要素”是什么,如何提升保险业“全要素生产力”,也是保险理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七是定价技术问题。保险是典型的“数据行业”,精算是保险行业,尤其是定价的核心技术。在大数据时代,将重新定义“数据能力”,它不仅是数据获取能力,还包括了数据处理能力。这一切,均对传统精算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保险精算,更多的是关注保险行业和企业自身的数据,而未来需要更多地关注外部数据。过去的数据处理能力,更多面对的是结构数据,未来需要更多地处理非结构数据,以及语义能力。量子和超级计算的概念,改变的不仅是速度,更有可能。面向未来,算力,不仅代表能力,更意味着权力。同时,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领域是认知科学,保险精算也属于认知科学范畴,所以,当预测不断向预知靠近,乃至迎来“真相时代”时,将从根本上挑战保险经营的重要基础:定价与准备,因此,保险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前定价”逐步过渡到“后定价”和“中定价”,乃至“自定价”模式,而它的理论基础应如何构建。如“退货运费险”就构建了一种“自平衡”的外部和动态定价体系,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尤其是监管依据应如何定义和解释。同时,“准备”的概念更多的是基于“池”的思维模式,当“点”时代到来时,需要重新思考一系列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传统的偿付能力管理理论,乃至“自保险”模式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区块链构建起“价值互联网”的背景下,是否会出现“没有一分钱资本金的保险公司”,或者是基于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和智能合约的“机器保险公司”,也需要保险理论的证明。

    八是成本理论问题。保险成本理论是构建在保险基金理论基础上,这是保险社会性的缘起与依据,更是保险经营管理合理性的逻辑基础。科技将重新定义并丰富保险基金概念,包括性质、特征、范围与结构。在传统理论下,保险成本结构和属性是清晰和确定的。但在科技赋能和社会进步的环境下,保险商业模式的进化已经成为了必然。减量管理和“保险+”成为了未来保险发展和经营的重要形态,与此同时,也挑战了传统的保险经营理论,尤其是成本理论。在“管理型保险”的背景下,风险管理和服务的成本将成为了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这种成本,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费用,也不属于赔款,如何依法合规地界定与列支,如何有效的管控,更重要的是如何解释税收关系,成为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了保险行业的转型发展,因此,需要对保险成本的结构和属性进行再确定,这种“再确定”需要理论支撑。

    最后,是基础理论问题。这个时代,科技发展与进步的最大特点是带来了许多基础理论层面的发展、创新、迭代,乃至颠覆,保险理论也不例外。科技重构保险理论的话题,需要在一个更宏大的背景下去思考,思考那些更根本和更基础的问题。例如,量子理论带来的“测不准问题”将如何丰富和改变传统的不确定性理论;随着认知科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当生命更“已知”时,人身保险将如何定价;如何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保险的关系,保险无疑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早实践,那么,在新时代将如何发扬光大。再如,如何理解可持续发展与保险的关系,保险的根本诉求就是解决“不确定性”,确保“可持续”,那么,面向未来,保险如何更好、更深入地融入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此外,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发展理论与实践看,保险城市、保险国家和保险型社会等概念已不断普及和深入,并开展了积极探索与实践。我国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下,出现了宁波等一批在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先进实践,同时,雄安新区建设也全面导入了社会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也需要进一步清晰和夯实。

    另外,作为广义保险理论,还包括了保险哲学、保险社会学、保险经济学、保险发展学、保险法学、保险会计、保险税法、保险投资、保险监管等领域,这些领域同样面临着重构问题。所有相关领域的理论重构,将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衡、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态势,需要予以高度关注,需要更多的系统性思考。

    三、结语

    面向未来,特别是科技发展与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科技与保险理论,正互相推动着向前发展,一方面,科技将重新定义、丰富和重构保险基础理论,另一方面,保险理论将为保险创新,特别是基于科技的商业模式创新,奠定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面向未来,在科技进步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一部新的《保险学》。这部《保险学》的最大特点是科技赋能、制度创新与理论迭代,继而实现保险从“更制度”走向“更技术”,为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为此,保险需要“回望出发”,始终“不忘初心”,在科技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在把握根本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梳理、清晰并重构保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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