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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职业打假人两年起诉30多次 十倍索赔占比超68%

    时间:2018-03-13 15:52:2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两年的时间里,仅仅在通州法院,一名“消费者”为“维权”,相继起诉30多次。根据通州法院的统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内,原告为高度疑似“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所占比例相当大,在此期间内,有11人起诉11次以上,其中5人起诉超过了20次。两年中,消费者起诉要求获得10倍赔偿的案件共有361件,在全部消费者维权案中所占比例超过了68%。

    多数10倍索赔案件 诉标签说明有瑕疵

    通州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晋怡法官说,在涉及到食品药品方面的商品问题、原告方要求获得10倍赔偿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的起诉理由并非产品的实际质量不合格,而是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在2016年内要求10倍赔偿的共计144起案件中,因为“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说明书或者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说明书”有12件,因“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有72件。2017年,合计217件“十倍赔偿”案中,因标签、说明书问题的总计108件。这些案件当中,涉案的物品主要是网络平台、网络店铺或大型超市内销售的普通食品。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性越来越高,网络平台与网络店铺经营者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为大型购物超市和商场。

    去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具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进行了答复,认为考虑到食药安全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是,涉及到食品和药品的领域除外。最高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职业打假人庭上直言 购买问题商品为索赔

    通州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发现“知假买假”行为较为普遍。部分原告购买商品的初衷就是索赔,有的原告在庭审时,当法官发问“买这些东西的目的”,直接回答“为了索赔”。

    通常而言,职业打假人的全套流程是,购买后,直接到商家柜台或者电话联系经营者索要赔偿,如果未能达到目的,则表示要到法院起诉或向食药部门、工商部门举报。一旦起诉,购买人有时会拒绝与经营者调解,目的是在法院出具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后,依据判决书再向食药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法官表示,食药部门、工商部门会对举报人设置一定的金钱奖励,购买人在依据法院判决获得经营者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获得食药部门或工商部门的奖励金,从而取得更多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一名原告多次诉讼,或者几名属于同一团体的原告分别提出诉讼的情况比较普遍。以往单打独斗的“消费者”现在正日趋向团体化、商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这些比较固定的团体组织规模庞大,分工明确。分别有专人负责购买、诉讼、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标,甚至有专业律师专门负责相关案件。2015年到2017年,一个以公民张某为核心的组织,购买商品后向法院起诉索赔,仅在通州法院就起诉了61次。同时,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买商品的数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高。如方某与陈某夫妇在北京各大超市购买含有橄榄油成分的食用调和油,金额高达十几万元,后以食用油标签对于橄榄油进行强调,却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注橄榄油的具体含量为由,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赔偿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

    职业打假人起诉商家 多为大型商超和电商

    记者了解到,在通州法院审理的“职业打假人”起诉商家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一般能达到60%至70%,败诉的多是刚入行没经验,对于某些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不熟悉所导致的。通州法院于素娟法官告诉记者,还有的就是在食品药品领域之外的,比如有人之前购买某种涉及虚假宣传的笔记本电脑,起诉商家欺诈并获赔,之后再次大量购买该款笔记本,再次起诉,则会被法官认定“考虑到之前的判决,这种商品已经不会对你构成欺诈了”而败诉。

    从目前的案件中看,这些知假买假者选择的都是赔偿能力强的大型超市或者网络平台,对于真正假货较多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小商贩的经营行为,即使更明显的危及公众健康,他们也不会关注。更何况,起诉理由中,往往还以“标签不合规”这种更简单的事由居多。于素娟法官说,每年真正的普通消费者维权的案件非常少,绝大多数前来起诉的都是职业打假人,对于本就极为紧张的司法资源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浪费。更何况,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希望寄托在职业打假人身上,并不现实。

    记者 安然

    (原标题:一职业打假人两年起诉30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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