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新闻 > 房产新闻 > 手握“房屋征收”小权竟制造大案:3年冒领665万
  • 手握“房屋征收”小权竟制造大案:3年冒领665万

    时间:2019-10-10 00:00:0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郭凯民 陈咏
    原标题:手握“房屋征收”小权竟制造大案:3年冒领665万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梅岭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陈咏 摄

    一个小小的街道办下辖社区副主任,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利用手握“房屋征收”小权,开具付款凭证交由相关人员签字、审批或模仿相关人员签字,并冒充被征收人持付款凭证领取支票,多次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贪污国有资金665万元,其中243万元贪污未遂。记者9日从扬州检方获悉,近日,由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广陵区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通讯员 郭凯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手握“小权”制造“大案” 冒领征收补偿款66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男,今年刚满30岁,大专文化。曾任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梅岭街道办事处锦旺社区副主任、广储社区副主任。2015年6月起,借用至梅岭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办公室从事房屋征收工作。2016年3月22日,扬州市政府对梅岭街道办事处凤凰桥北街片区进行改造,对凤凰桥北街两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张某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送签、保管、完善拆迁协议,开具付款凭证并请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带领被征收人到梅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签字领取支票等工作。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开具未填写被征收人姓名的付款凭证交由相关人员签字、审批,或模仿相关人员签字,由谈某、吴某冒充被征收人,持付款凭证到梅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签字、领取支票等方式,先后7次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人民币665万元,其中,243万元由吴某入账时被识破,未能得逞。经查明,张某、谈某和吴某均非该地块被征收人。

    细心会计发现“不对劲” 在银行及时截住提款人

    今年4月,张某向吴某借了几万块钱。5月初,张某对吴某说,自己手上没钱,但单位账上有钱,要吴某过来拿。两天后,吴某跟着张某来到了梅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

    “又来一个拆迁户,帮忙办一下。”张某对出纳赵会计说道。赵会计看拿来的一叠凭据上有完整流程的签字,便按照既定流程,让被征收人出示身份证件,接着开具转账支票。“243万多啊?”赵会计看到金额时有些犹豫,因为这么大的金额是比较少见的。但看到手续齐全也没有多想,便将支票开好交给了被征收人。之后,张某便领着吴某离开了。

    细心的赵会计越想越觉得不对劲,立即给相关负责人打了个电话,向他求证记不记得有一笔高达243万元的单子。听说这么高的金额,电话那头的负责人也很吃惊,对吴某这个名字的拆迁户也没有任何印象。二人一分析,觉得事有蹊跷。随即,赵会计动身赶往银行。

    在银行,赵会计遇到了前来取钱的吴某,便对他说:“支票有点问题,需要重开,请您稍微等一等。”赵会计的话刚一说完,吴某显得很紧张,将支票往赵会计手里一扔,就慌慌张张地走了。这一反常举动,更加深了赵会计的怀疑。

    财政结算中心连夜开始比对所有张某经手的拆迁项目,竟然查到了7笔异常支取款项,前6次均为谈某提取,最后一次是吴某,因被识破未能得逞。经查,2016年6月,张某利用虚假会办的方式,将某一个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提高10万元,由谈某冒充被征收人将这10万元提取出来。尝到甜头之后的张某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

    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涉嫌犯诈骗罪,5月11日,张某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5日,张某被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决定逮捕。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于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