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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城控股内幕交易疑云,不妨启动公开调查

    时间:2019-07-09 00:00: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原标题:新城控股内幕交易疑云,不妨启动公开调查

    ■ 观察家

    “董事长侵害女童”属于情节较为简单的案件,似乎不应该好整以暇地等待2个交易日届满或被动接受媒体曝光。

    据媒体报道,近日,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在举报信中,两名律师提出,在此次事件中,新城控股存在不履行信披义务的现象。同时,他们对7月1日-3日之间的5起大宗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也提出质疑。

    “董事长侵害女童”丑闻震惊社会,在引发民众对保障儿童权益关注的同时,涉案人为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身份,也让人们对涉事公司是否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充满疑虑。在此语境下,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要求调查新城控股迟延披露和内幕交易责任,自有其积极意义。

    《证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公司必须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的法定情形之一。

    而对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立即”虽然不要求是瞬间反应,但上市公司在合理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并经必要的文书制作和审批流程后,就应该实施。

    此外,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是“及时”披露,并规定“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就以本案为例,“董事长侵害女童”属于情节较为简单的案件,似乎不需要公司做太多事实说明,更不应该好整以暇地等待2个交易日届满或被动接受媒体曝光。

    换言之,即便王振华未提前向公司做出交代,1日他正式接受调查,并彻夜未能回家,则即便他在程序上还未被正式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必须正式拘留才可继续羁押,但王振华可能构成自动投案,故警方不一定要在2日下午就决定正式拘留),他的家人应当知道王已“被调查”,亦可以大概率认为他终将被拘留。

    由于王振华之子还同时担任了公司董事、总裁(现为新任董事长),他亦有义务将此不利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其他董事。当然,公司是否本应当更快地作出反应,还需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调查确认。

    强调公司的迟延披露责任,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例如,现在最倒霉的大概是2日买入新城控股的投资者,如果2日相关信息就披露了,他们大概就不会买入了。

    而更令一些投资者不满的是,他们在2日买入时,说不定有些知情内部人还赶紧卖出了。这就涉及了第二个问题,即新城控股有关股东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公开信息显示,1至3日期间,新城控股除了集中竞价交易外,还发生了数千万元的大宗交易,这也引发舆论质疑。

    当然,在此敏感期间内卖出的行为,并不能自动推定涉嫌违法,而需要证监会的进一步调查,真正的内幕交易可能不存在,但无论如何,我们合理期待证监会和交易所会尽快就此展开调查,给投资者一个说法。

    随着媒体的不断跟进,“董事长侵害女童”案还有更多的信息被曝光。如何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并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缪因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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