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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出租人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或将受罚

    时间:2018-12-07 00:00:0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何建文
    原标题:出租人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或将受罚

    为强化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推动信息化管理,实现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应运而生。12月6日,记者从东莞市公安局获悉,本条例在本月初实施,设一个月过渡期,具体条文明年1月1日正式执行。

    强化出租人、管理人治安安全责任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东莞将加强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记者了解到,《条例》强化了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责任,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市公安局表示,针对立法前期调研中发现出租人、管理人“只租不管”的突出问题,《条例》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出租人、管理人要“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对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

    要及时登记、报送出租屋信息

    为便于出租人、管理人等报送主体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出租屋信息报送内容、主体、方式以及信息接收主责部门等,东莞在梳理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该市出租屋管理实际,对出租屋信息报送全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

    记者了解到,报送的出租屋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租住地址和用途、租期。因东莞出租屋普遍存在“上住下铺”的情况,有大量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服务场所,《条例》规定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租屋信息只报送了一部分,或者没有及时报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市公安局表示,将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即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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