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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轨道交通发布“最严禁令”! 这些物品禁止携带

    时间:2019-11-06 17:53:49  来源:吉网  作者:梁欢欢

    伴随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的增加,每天几十万的乘客选择轨道交通这一绿色、便捷的出行方式,但是如何有效保障乘客日常乘车安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日前,中国吉林网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编写完成《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和禁止行为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过征求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的意见进行2次修改后,日前,由长春市公安局和长春轨道交通集团正式联合发布并施行。

    中国吉林网注意到,这份《通告》在部分规定上较为“严苛”,同时也根据长春市的情况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在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特点和实际进行编写及修订,对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予以明确,对各类禁止和限制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符合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需要;第二,本通告较之前的安检标准更为严格,并对可能存在纠纷和疑问的内容进行修订并进一步说明,新版通告明确“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因此市民若携带活体海鲜及各类观赏活体动物,可自行选乘其他交通工具;第三,通告对于禁止和限制行为规范更加明确和严格,比如明确规定“禁止携带并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车(含自行车、共享单车、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进站、滑行、骑行、乘车”、“禁止放飞各类小型飞行器”“禁止在乘车区(车厢内)利用车内设施或车体部件进行各类体育锻炼活动”等。

    同时,为了提升安检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轨道交通集团将长春轨道交通安检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安检为常规一般性检查,二级安检是在一级基础上增加开包检查比率,同时在安检点增加安全检查人员,三级安检在二级的基础上提高开包检查率,并在付费区及车厢内开展抽查安检;并对安检等级确定、公告、实施以及具体执行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

      另附:

    《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和禁止行为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国铁运输监〔201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18]56号)以及《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保障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切实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充分征求行业管理和综合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就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和各类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乘坐长春市轨道交通进站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见表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直接责令出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表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二、携带下列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不得超过2件(含2件);携带的超限物品,站方不予保管,乘客可选择离站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或自弃超限物品进站乘车。

    1、酒类:白酒(累计不超过2公斤且包装完好)。

    2、发胶、衣领净、摩丝、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香水、花露水、洗甲水、指甲油(累计不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油);安全火柴。

    3、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三、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1、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2、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桥梁、车站等设施设备;

    3、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4、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识以及防护监视设备;

    5、非法拦截列车或者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6、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识的区域;

    7、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等;

    8、阻碍安全门、屏蔽门、列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冲抢行为;

    9、在通风亭、冷却塔外侧十米内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

    10、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及放置易燃物和无关器材;

    11、在售票区未经安检越过工作人员进出口、出站闸机处传递物品;

    12、未经运营单位允许,在付费区和非付费区拍照、录像;

    13、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一切商业行为和推广行为;

    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3、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长时间远离携带物;

    4、乱用、占用无障碍电梯;

    5、在非付费区拍照、摄录,持危险物品、器具接近工作人员出入口;

    6、非乘车人员(含送站人员)在站内长时间逗留;

    7、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

    8、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9、携带重量、体积超过《长春市轨道交通乘车规范》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行人及车辆穿越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平交道口时,禁止携带、搭载整体高度超过3米的物品;

    10、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

    11、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

    12、在乘车区(车厢内)利用车内设施或车体部件进行各类体育锻炼活动;

    13、携带并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车(含自行车、共享单车、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进站、滑行、骑行、乘车;

    14、放飞各类小型飞行器;

    15、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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