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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阳区法院联合区消协集中诉讼 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时间:2019-01-10 15:26:08  来源:吉网  作者:梁欢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钱包里装几张单用途预付费卡,几乎成了一种消费标配。理发卡、美容卡、健身卡、洗车卡、就餐卡……商家想以此稳定客户,消费者也借此享受折扣,预付卡正常情况下是一张“双赢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预付卡却成了“糟心卡”。

      洗车场 健身房 人去楼空

    多人储值卡还未消费店却关了

    今年5月份,长春市朝阳区消费者协会来了十余人的消费者代表,集中投诉朝阳区一家健身会馆,原因是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后,在未消费完卡里余额时,店铺关闭、老板跑路,消费者无处使用手中的预付费卡。

    与此同时,这些购买健身卡消费者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购买朝阳区内一家汽车美容卡的消费者,也是老板跑路、店铺关闭,同样也投诉到了消协。据朝阳区消费者协会统计,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遭遇预付卡消费无法兑现时,因为觉得报案效果不大,在涉及金额不大的情况下,都选择了隐忍。

    “洗车养护中心就在我们单位旁边,当时觉得距离单位比较近,所以办理了500元储值卡,没想到一次还没去呢,养护中心的老板就跑了,500元的代金卡变成了废卡,当时与我有同样遭遇的有很多私家车车主。”洗车养护中心消费者王女士说。

    消协与法院联动 35人的损失被挽回

    “面对这次的大量集中投诉,消费者协会启动了从2015年与朝阳区法院建立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与消费者对话过程中,法院、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代表都参加了诉调对接工作,但是接到工商局提前通知的健身会馆和汽车美容店老板却避而不见。”长春市朝阳区消协负责人严妍说。

    导致诉调工作无法进行,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和工商局、消费者协议当时决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启动诉讼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权益。

    经过朝阳区消协耐心工作,登记了300多名健身卡、洗车卡受害顾客,经过审核,有大部分消费者因为对证据的保管不善,手中除了预付费卡本身,没有其他证据。为了取得集中诉讼的法律效果,消协工作人员与受害顾客建立了维权微信群,经征求大家意见,选出证据充分的29名健身卡受害顾客、6名洗车卡顾客优先进行诉讼。

      法院开辟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

    减半收取消费者诉讼费用

    为妥善化解消费者维权纠纷,朝阳区法院开辟了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减半收取消费者诉讼费用,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核后同意由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作为消费者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极大方便了外出办事的消费者;法院启动了速裁程序,将消费者维权案件交由固定的审判团队审理。

    该批35件涉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法院在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承办人利用上班时间、个人休息时间,采取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工商局调取经营信息、派出所调取经营者信息、单位人事部门调查等多种手段,终于联系到健身会馆老板、洗车行老板,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明其中的厉害关系。洗车行老板在法院工作下,主动将6名受害顾客的退款主动转账到法院,法院将该笔款项交付给洗车卡的代理人,由消协工作人员办理了退费手续以及撤诉手续。洗车卡案件圆满结束。健身会馆老板也应法院要求,于2018年11月22日参加了29件案件的审理,但是双方在开庭调解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在2018年11月27日及时将29件案件全部进行了判决,依法判决健身会馆全额返还消费者预付费卡中剩余款项,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送达后,消费者非常满意法院的判决。被告老板在接到法院判决后,陆续将29件案件涉及的款项全部返还完毕。

    法院提醒:消费时不能听信其口头承诺 一定要以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为准

    近年来,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存在维权领域集中化、维权事由多样化等特点。消费者在维权时经常遇到一种现象,当消协组织调解双方的纠纷后,商家却拒不执行,苦坏了消费者。为此,朝阳区工商分局积极探索消费维权新模式,在朝阳区法院大力支持下,共同研究建立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朝阳区法院、朝阳区工商分局、朝阳区消协根据案件性质建立诉调工作室,进行联合调解。经联合调解办公室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案件,如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司法确认,联合调解工作室(窗口)将协助把调解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移交法院,便于司法确认程序快速进行。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也同样为消费纠纷设立快立、快审、快结的“绿色通道”,在诉讼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法院将依法减免诉讼费用。

    朝阳区法院根据本次审理消费案件,提出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如下: 一、消费者提起诉讼要符合法律规定。有问题要理性维权,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能过度维权,同时,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和证据维权意识;二、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妥善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留存购买商品的发票,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合理使用相应方式记录权益被侵害、遭受欺诈的过程;三、充分了解产品的信息与相关格式条款。在接受服务前,向经营者咨询有关信息,对于商家的过度承诺不要轻信;预付卡式消费前,详细看清商家的格式条款,不要贪图其一时让利,落入消费陷阱;四、规范合同条款,谨防“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时,不能听信其口头承诺,一定要以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为准,从而尽可能从源头上消除“霸王条款”,切不可贪图小恩小惠,理智消费。同时,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在商家的服务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时,及时依据解除条款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服务费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曹春江说。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视频 孙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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