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文件,对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作出了明确规范。这将有效加强对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技术支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更进一步说,这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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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体现了“让专业人干专业事”的善治理念。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科技前沿,专业性极强,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负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大多为缺乏理工科学历背景的法律专业人士,应对普遍较吃力。为实现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2014年年底,北上广三地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机制,并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其中就包括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
在此基础上,201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法院由知识产权法院扩大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部分检察院也尝试探索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检察办案,协助解决专门性、技术性问题。法院、检察院系统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效提升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推动案件办理更加客观、公正、高效。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采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逐年增长,对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需求也日益强烈。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正是基于以上探索经验和制度安排,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规范得以不断完善并最终面世。
引入技术调查官帮助解决技术问题这一理念自然是好的,但也有人担心在实际运行中会不会“跑偏”,沦为办案人员根据自己偏好选人的“摆设”。根据此次印发的规范文件,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流程、法律定位以及在行政裁决活动中的职责等问题均有据可依。对于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也难以决断的情形,文件也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于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以及其他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活动,以良法保障善治,可实现让公权力在法治化轨道上科学规范、透明高效运行。
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诸多方面仍在不断探索中。各方对于技术调查官究竟应当是专职还是兼职,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合议结果是否有表决权,技术调查官提供的调查意见是否应当公开等问题,都存在不同意见。此次印发的文件属暂行性,对于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以及未来施行中产生的新问题,之后可在不断实践和总结中,进行及时调整与完善。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借助专业“外脑”,帮助行政机关更好解决专业问题。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行政执法规范、阳光运行的保障,都将为新时代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27日 02版)